原告:邯鄲市榮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qū)北環(huán)路西段北側。
法定代表人:張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表人:趙汝剛,河北中大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邯鄲市悅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qū)北環(huán)路北立交橋東。
法定代表人:馮丙山,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志生,該公司員工。
本院在審理原告邯鄲市榮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邯鄲市悅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因原告邯鄲市榮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邯鄲市悅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庭外達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系原告對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邯鄲市榮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邯鄲市悅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880元,減半收取440元,由原告邯鄲市榮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張 剛
書記員:張景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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