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張汝東,河北吳秀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某某,無業(yè),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島市海港區(qū)八一街60號。
代表人張友林,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博,該公司職員。
原告邱某某訴被告許某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秦皇島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曉妮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6年3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邱某某委托代理人張汝東、被告許某某、被告人民財險秦皇島公司委托代理人張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原告駕駛無牌號嘉陵牌二輪摩托車沿205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205國道牛頭崖高速橋下左轉(zhuǎn)彎時與沿205國道由東向西行駛的被告許某某駕駛的冀C×××××號富路牌普通正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邱某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撫寧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邱某某未取得駕駛證、駕駛無牌號機動車、轉(zhuǎn)彎未讓行道內(nèi)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許某某持第二類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本類中不得駕駛的機動車車型上道行駛未確保安全是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zhèn)笤谇鼗蕧u市北戴河醫(yī)院住院治療12天,主要診斷為右髖關節(jié)脫位,其他診斷右股骨頭骨折,多發(fā)軟組織挫裂傷等,診斷證明記載住院期間陪護兩人,加強營養(yǎng),出院后休息兩個月,陪護兩人,每月門診復查等。2016年1月7日,經(jīng)撫寧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原告?zhèn)麣埖燃墳榫偶?,誤工期為12個月,護理期為90日,營養(yǎng)期為60日,后期治療費用約需人民幣肆仟至伍仟元。護理人員邱智慧、安東軍均系秦皇島銘隆衛(wèi)浴設備有限公司職工,邱智慧月平均工資3000元,安東軍月平均工資3200元。原、被告三方曾在被告人民財險秦皇島公司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后因被告保險公司以事故發(fā)生時被告許某某所持駕駛證不符合規(guī)定為由拒絕理賠,故原告起訴。因被告許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已給付原告3200元,在訴訟中原告與被告許某某達成協(xié)議,原告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的損失不再向許某某主張。
另查,被告許某某駕駛的冀C×××××號富路牌普通正三輪摩托車在被告人民財險秦皇島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本院認為,被告許某某與原告邱某某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清楚,撫寧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所作的責任認定應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jù)。依據(jù)事故認定書,被告許某某負次要責任,原告負主要責任。因許某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秦皇島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對于許某某駕車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人保財險秦皇島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被告人保財險秦皇島公司提出被告許某某駕駛證與所駕車輛不符,保險公司不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的抗辯,于法無據(jù),不予采信。
對原告支付的醫(yī)療費經(jīng)核對為25101.71元,有醫(yī)療機構的正式票據(jù),應予認定。原告要求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認定。原告主張本人和護理人員誤工均為72天。其本人誤工費應為3024元(42元×72天),原告主張護理人員邱智慧和安東軍護理費14832元,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交通費500元,與其就醫(yī)次數(shù)、路線基本一致,應予認定。原告為九級傷殘,主張殘疾賠償金38706.8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1萬元過高,被告人保財險秦皇島公司認可3000元,本院予以確認。綜上,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85764.51元。
對于上述損失,被告人保財險秦皇島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70062.8元,包括醫(yī)療限額1萬元及誤工費3024元、護理費14832元、殘疾賠償金38706.8元、精神撫慰金為3000元、交通費500元。被告許某某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已給付原告3200元,原告與被告許某某達成協(xié)議不再向許某某主張,該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本院予以確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十八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市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邱某某交通事故賠償款70062.8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52元,減半收取776元,由被告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曉妮
書記員: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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