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楊波(代理權限:調查取證、參加訴訟、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調解、代領法律文書),隨縣唐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萬健。
被告李某。系萬健之妻。
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汪振華(代理權限:調查取證、參加訴訟、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調解、代收法律文書),隨縣吳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隨州市漢東路142號。
負責人何詩佳,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偉(代理權限:一般代理),湖北神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邱某某與被告萬健、李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晏貴先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波,被告萬健、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汪振華、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8日,被告萬健駕駛李某所有的鄂S×××××號小型轎車沿尚市通村公路由民太村往尚市鎮(zhèn)方向行駛。16時50分,當車行駛至尚市鎮(zhèn)民太村一組路段時,與相對方向邱某某駕駛的豪爵牌125型兩輪摩托車發(fā)生相撞,造成邱某某受傷、兩車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隨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隨縣公交認字(2015)第30015070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萬健駕駛機動車未靠右行駛,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據此認定萬健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邱某某無責任。
原告邱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右脛骨粉碎性骨折伴腓骨骨折后,隨即被送至隨州市書奇醫(yī)院入院治療25天,花醫(yī)療費15975.4元。
2016年2月29日,受本院司法技術科委托,隨州中意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邱某某的傷情作出隨中司鑒所(2016)法鑒字第4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邱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損傷及后遺癥構成拾級傷殘;2、傷后誤工180日,一人護理90日;3、后期促進骨質生長、復查及取內固定物費用擬定為12000元。為此鑒定,原告邱某某花鑒定費1650元。
又查明,被告萬健于1996年1月2日辦理了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A2,事故發(fā)生時被告萬健的駕駛證在有效期內。被告萬健與被告李某系夫妻關系。鄂S×××××號小型轎車機動車行駛證上登記的車輛所有人為被告李某。2014年7月12日,被告李某為其所有的鄂S×××××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其中,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為3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7月13日零時至2015年7月12日24時,并購買了不計免賠特約險。
原告邱某某生于1953年3月8日,系農村戶口,共承包經營了九畝多農田。原告邱某某的家庭成員為:妻子李孔珍、兒子邱立業(yè)、兒媳楊群、孫子邱惟琛、女兒邱立萍(已出嫁),兒子邱立業(yè)、兒媳楊群常年在外務工。庭審中,原告邱某某請求被告方賠償的經濟損失有:醫(yī)療費15975.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50元、后期治療費12000元、誤工費12924.99元、護理費7083.86元、傷殘賠償金18443.3元、法醫(yī)鑒定費1650元、交通費2000元、精神撫慰金8000元,計79327.55元。經調解,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萬健駕駛鄂S×××××號小型轎車與原告邱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邱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隨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萬健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邱某某無責任。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認定清楚,責任劃分合法,本院予以采納。鄂S×××××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其合同合法有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承擔保險責任。
經本庭核實,原告邱某某因受傷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有:1、醫(yī)療費。原告邱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右脛骨粉碎性骨折伴腓骨骨折后,隨即被送至隨州市書奇醫(yī)院入院治療,花醫(yī)療費15975.4元,上述醫(yī)療費有醫(yī)療費發(fā)票和住院清單、出院記錄、病情證明書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上述醫(yī)療費予以支持,故原告邱某某的醫(yī)療費為15975.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邱某某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應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天數應按照住院的實際天數即從2015年7月8日-8月1日共25天計算。故原告邱某某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250元(50元/天×25天)。3、后期治療費。原告邱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傷于右下肢,仍需后繼治療,必然發(fā)生后續(xù)治療費用,為減少當事人訴累,對原告邱某某請求的后續(xù)治療費1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4、誤工費。原告邱某某的誤工時間應按照鑒定意見上所確定的180天計算,原告邱某某的誤工費,應按照農、林、牧、漁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標準計算至定殘日的前一日,故誤工費為12924.99元(26209元/年÷365天×180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辯稱原告邱某某已年滿60周歲,誤工費不應計算,本院認為,原告邱某某雖年滿63歲,仍然以農田耕種收入為其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結合本地農田耕種的實際情況、農田耕種面積、子女出嫁務工等情形,因本案事故,原告邱某某受傷后,在治療、休息期間必然給其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故原告邱某某的誤工損失應予支持,本院認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僅以年滿60周歲為由主張不應計算原告邱某某的誤工費的理由不充分,故此辯稱理由不予成立,本院不予支持。5、護理費。原告邱某某護理費應按照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標準計算90天,故護理費為7083.86元(28729元/年÷365天×90天)。6、鑒定費。原告邱某某主張的鑒定費1650元,有相關發(fā)票予以證實,是證明其傷情及損失時必然發(fā)生的費用,故本院對此費用予以支持。7、交通費。原告邱某某提起的交通費,本院結合實際情況酌定為800元。8、精神撫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guī)定,本院認為,原告邱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對其身體、生活和精神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其請求的精神撫慰金,根據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結合其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本院酌定為3000元,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優(yōu)先賠付。9、殘疾賠償金。結合原告邱某某的實際年齡、傷殘程度,本院認為邱某某的殘疾賠償金應該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17年,故殘疾賠償金為18443.3元(10849元/年×17年×10%)。故原告邱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有:醫(yī)療費15975.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50元、后期治療費12000元、誤工費12924.99元、護理費7083.86元、法醫(yī)鑒定費1650元、交通費8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殘疾賠償金18443.3元,計73127.55元。
被告萬健駕駛的其妻子即被告李某所有鄂S×××××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于原告邱某某的經濟損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范圍內,賠償原告邱某某的醫(yī)療費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邱某某的誤工費12924.99元、護理費7083.86元、法醫(yī)鑒定費1650元、交通費8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殘疾賠償金18443.3元。因被告萬健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且鄂S×××××號小型轎車購買了不計免賠特約險,故原告邱某某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外的經濟損失,即醫(yī)療費5975.4元(15975.4元-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50元、后期治療費120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限額300000元范圍內予以支付。因原告邱某某的經濟損失未超過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的保險賠償限額,故被告萬健、李某不需對原告邱某某的損失另行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邱某某的經濟損失53902.15元(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12924.99元、護理費7083.86元、法醫(yī)鑒定費1650元、交通費8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殘疾賠償金18443.3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邱某某的經濟損失19225.4元(醫(yī)療費5975.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50元、后期治療費12000元)。
三、駁回原告邱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按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萬建、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單位: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隨州市分行開發(fā)區(qū)分理處,賬戶:17×××90。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的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晏貴先
書記員: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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