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魏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眾擁,河北昌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魏縣。
原告邵某如與被告王俊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邵某如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眾擁按時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俊某經本院合法傳喚后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邵某如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我支付欠款50000元整;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我與被告是同事關系,我退休后在家養(yǎng)羊。2015年1月23日,我將所養(yǎng)的86只羊全部賣給了被告,但是被告當時由于資金緊張未向我支付現款,在我的要求下被告為我出具了欠據一份。2016年12月12日經被告朋友李永飛向我還款10000元,但是剩余50000元經我再三催要,被告以各種理由予以推卻。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依法向法院起訴,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訴求。
被告王俊某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月23日王俊某從邵某如處購買了86只羊,價值60000元,王俊某于當天向邵某如出具“今欠到邵某如羊款陸萬(60000)元整”的欠條一份。2016年12月12日,王俊某向邵某如還款10000元。王俊某至今尚欠邵某如50000元未還。
本院認為,邵某如與王俊某之間已形成合法的買賣合同關系,邵某如將86只羊交付給王俊某,王俊某應按照約定支付邵某如相應的價款。故邵某如要求王俊某支付欠款50000元整,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邵某如欠款5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王俊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文濤
書記員:聶春暉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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