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岳立明,黑龍江宇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原告邵某某與被告孫某某、徐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立明、被告孫某某、被告徐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邵某某訴稱,2013年10月12日,被告孫某某、徐某某(二人系夫妻關系)因建房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6000元,雙方約定還款期限為2014年10月12日,并為原告出據欠條一份。可是到了還款期限后,被告沒有償還欠款。原告多次向其索要未果,無奈原告訴至貴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給付欠款,并承擔訴訟費用,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原告邵某某為證明其主張是成立的,在本院開庭審理時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意在證明原告身份;
證據二、借條一份,意在證明被告于2013年10月12日借款,14年10月12日還款的事實。
被告孫某某、徐某某辯稱,欠款屬實,無異議。
被告孫某某、徐無悅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審理中,被告孫某某、徐某某對原告邵某某提供的證據經質證均表示無異議。
因被告孫某某、徐某某對原告邵某某提供的兩份證據均無異議,且該兩份證據符合證據相關規(guī)定,故本院對該兩份證據予以采信。
根據以上確認的證據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原告邵某某與被告孫某某、徐某某均系紅星鎮(zhèn)復興村村民,被告孫某某與被告徐某某系夫妻關系。2013年10月12日,二被告從原告處借款26000元,并為原告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借人民幣貳萬陸仟元整,2013年10月12日還款日期到2014年10月12日付清?!苯杩畹狡诤螅桓嫖茨苋缂s還款?,F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給付借款26000元及利息2000元,二被告承擔訴訟費用。訴訟中,原告表示自愿放棄部分利息。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邵某某與被告孫某某、徐某某簽訂欠條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二被告借款后應積極償還借款,未能償還借款屬違約行為。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主張利息部分本院依法予以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一百九十七條、二百零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孫某某、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邵某某借款26000元,利息2000元(以26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標準,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
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為250元,由被告孫某某、徐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許鳳國
書記員: 趙冬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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