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某
李民生(河北標致律師事務(wù)所)
劉某
原告邵某某,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李民生,河北標致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某。
原告邵某某與被告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院認為,根據(jù)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經(jīng)法院通知和通過郵政部門送達,均無法送達被告,且原告也表示無法進一步提供被告準確的身份信息,對于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zhèn)?,無法予以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邵某某對被告劉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邵某某與被告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院認為,根據(jù)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經(jīng)法院通知和通過郵政部門送達,均無法送達被告,且原告也表示無法進一步提供被告準確的身份信息,對于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zhèn)?,無法予以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邵某某對被告劉某的起訴。
審判長:紀晨宇
審判員:韓麗娟
審判員:劉國瓏
書記員:趙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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