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民,住河北省秦皇島市青龍滿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楊志彬,男,河北群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邵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民,住河北省秦皇島市青龍滿族自治縣。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民,住河北省秦皇島市青龍滿族自治縣。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黃立國,男,河北韓柏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邵某與被告邵某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保權獨任審判。原告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遞交了追加被告邵某甲妻子李某某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請,經審查,本院準予了原告的申請,追加李某某為本案的被告參加了訴訟。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邵某的委托代理人楊志彬、二被告邵某甲、李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黃立國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關系。被告邵某甲于2015年3月9日從原告處借款16000元,并于借款當日親筆分別給原告出具借條二份,金額分別為10000元和6000元。在該借條中未約定還款期限和利息。此后,被告邵某甲為原告以更改原借條的借款年度的方式重新更換了借條,該兩份借條的借款時間變更為2016年3月9日。被告分別于2016年8月13日和2016年11月15日分別還款2000元,尚欠12000元未還。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償還借款12000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被告邵某甲出具的借條兩份、二被告結婚登記申請書、被告李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予以證實,并經庭審質證認證,足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邵某甲從原告處借款并出具借條,且借條中約定的借貸金額清楚明確,被告亦未對借貸關系予以否認,故原告與被告邵某甲間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被告邵某甲應適時履行還款義務,對已償還的4000元應予以扣除。該筆債務發(fā)生于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二被告均未否認該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涉案借款依法應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由二被告共同償還。故原告訴請二被告連帶償還借款的訴訟主張,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利息問題,因借貸雙方在借條中未明確約定,原告亦未舉證證實利息的約定情況,故依法應視為不支付利息的借款。原告訴請從2015年借款時間開始按照月息1分計算利息的訴訟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邵某甲、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償還原告邵某人民幣12000元;
二、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雙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保權
書記員:金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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