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某
黃坤志(湖北尚卓律師事務所)
黎劍鋒
原告邸某。
委托代理人黃坤志,湖北尚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黎劍鋒。
原告邸某訴被告黎劍鋒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計剛?cè)螌徟虚L并主審,與審判員姚東生、陳明組成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邸某委托代理人黃坤志、被告黎劍鋒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字確認的賠償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黎劍鋒應按賠償書確定的義務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邸某主張被告黎劍鋒支付賠償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黎劍鋒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三日內(nèi)支付原告邸某賠償費34000元。
二、駁回原告邸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訴訟費650元,由被告黎劍鋒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號:17×××01。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費通知)。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字確認的賠償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黎劍鋒應按賠償書確定的義務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邸某主張被告黎劍鋒支付賠償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黎劍鋒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三日內(nèi)支付原告邸某賠償費34000元。
二、駁回原告邸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訴訟費650元,由被告黎劍鋒承擔。
審判長:計剛
審判員:姚東生
審判員:陳明
書記員:鄭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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