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黑龍江省青岡縣,委托代理人:任春宇,黑龍江任春宇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鄒微微,女,漢族,無職業(yè),住青岡縣,
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法定代理人將某,職務總經理。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委托代理人崔壽南,系該公司現(xiàn)場查勘員。原告鄒某某訴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鄒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任春宇、鄒薇薇,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委找代理人崔壽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鄒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判令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鄒某某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120000元。二、請求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8月30日13時30分,尹殿革駕駛黑A×××××??怂古菩⌒娃I車沿黑大公路自北向面行駛黑大公路與青岡縣柞崗鎮(zhèn)繁榮村交叉口時,所駕車輛左前側與通往柞崗鎮(zhèn)繁榮村水泥路自動東向西行駛的原告駕駛的摩托車右前側相撞,致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事故認定由尹殿革承擔次要責任,由原告鄒某某承擔主要責任。中國太平洋保險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辯稱: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我單位已先行墊付10000元。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30日13時30分,尹殿革駕駛黑A×××××福克斯牌小型轎車沿黑大公路自北向面行駛黑大公路與青岡縣柞崗鎮(zhèn)繁榮村交叉口時,所駕車輛左前側與通往柞崗鎮(zhèn)繁榮村水泥路自動東向西行駛的原告駕駛的摩托車右前側相撞,致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事故認定由尹殿革承擔次要責任,由原告鄒某某承擔主要責任。尹殿革駕駛黑A×××××??怂古菩⌒娃I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有效期內。原告鄒某某治療費用為144226.84元,原告鄒某某為一級殘,殘疾賠償金為253300元,在訴訟過程中,原告鄒某某已與尹殿革達成和解協(xié)議,尹殿革賠償原告的損失130000元。以上事實原被告當庭陳述一致,并有原告鄒某某提供的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無異議的下列證據證實:醫(yī)療費票據、病歷、根據司法鑒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本院認為,尹殿革所有的黑A×××××??怂古菩⌒娃I在被告處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已發(fā)生法律效力,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原告鄒某某的損失數額在賠付限額內,故被告應按合同的約定賠付原告鄒某某的損失,原告鄒某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中國太平洋保險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陪付限額內賠償原告鄒某某殘疾費用、醫(yī)療費用110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00元,由中國太平洋保險有限公司哈爾濱中心支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呂云龍
書記員:楊金鎖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