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郄春生,男,1948年2月1日生,漢族,中煤邯邢技工學校職工,現(xiàn)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南二環(huán)西路180號。
法定代表人劉軍志,該區(qū)政府區(qū)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智娟,該區(qū)政府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培,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郄春生因與被上訴人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政府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4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郄春生、被上訴人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智娟、宋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郄春生上訴請求:撤銷原判;追加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中山街道辦事處、石家莊市橋西區(qū)永安街居民委員會、石家莊市橋西區(qū)公安分局中山派出所、石家莊市長安區(qū)公安分局建北派出所為被告;被告賠償兩次破壞公民住宅門鎖損失400元;被告賠償破壞公民住宅電閘的損失100元;被告賠償用益物權的損失2000元;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9000元;被告公開向省建行生活區(qū)7號樓的住戶賠禮道歉。
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政府辯稱,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對其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員是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也不能證明其主張的侵權行為是執(zhí)行職務行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依法維持。
郄春生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兩次破壞公民住宅門鎖的損失400元;2、被告賠償原告破壞公民住宅電閘的損失100元;3、被告賠償原告破壞社會和諧侵害公民權益的精神損失9000元;4、被告公開向省建行生活區(qū)7號樓的住戶賠禮道歉;5、被告賠償原告搬遷費2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郄春生自2013年11月1日起租住石家莊市××(省建行小區(qū))7號樓3單元401室房屋,后該小區(qū)被列入征收范圍。原告稱因征收事宜,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1、2014年11月10日下午,動員搬遷的4個人,敲開原告房門要求其搬遷,四人走后,原告愛人從外回家發(fā)現(xiàn)房門被堵,原告報警,同日晚上上述四人又來要求搬遷,并稱有政府撐腰;2、2014年11月16日上午,上述四個人再次來威脅搬家,并破壞了電閘造成停電,后經物業(yè)維修才送上電,同日中午12時30分左右又造成停電,再次通知物業(yè)維修后原告再次報警,民警將上述四人中的三人帶至派出所;3、2014年12月12日12時50分許,原告家防盜門貓眼被破壞,原告追出去后發(fā)現(xiàn)是前述四個人中的其中兩人,回來后發(fā)現(xiàn)電閘又被破壞,鎖眼中還被插入一根鐵釘,原告再次報警;4、2014年12月13日凌晨,有人敲暖氣管影響休息,原告用電話報警,天亮后到派出所報案;5、2014年12月14日,原告所住的三單元頂層暖氣閥門被人為關上,晚上樓道燈也被破壞;(此后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搬離上述房屋,搬至新址)6、2014年12月19日,原告因故外出,原告新址門破壞,墻上被噴漆寫了一個“奠”字,報警后民警調取監(jiān)控錄像發(fā)現(xiàn)是前述四人中的兩人。原告稱上述人員在破壞其財產時催促其搬遷,故應當是政府的動遷人員,被告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對上述人員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賠禮道歉。同時,原告提供了現(xiàn)場照片、錄像、拆遷文件及相關通知、拆遷圖等證據證實其主張。經質證,被告對拆遷的事實認可,但稱原告提供的證據與本案不具備關聯(lián)性,被告并沒有實施侵權行為,故不認可。
經原審法院調取,石家莊市公安局橋西分局中山派出所向原審法院出具原告郄春生的報警案件登記表,登記表顯示,原告郄春生于2014年11月14日報案,稱其位于建行宿舍7-3-401室房屋鎖眼被人堵,發(fā)現(xiàn)鎖眼被堵的時間為2014年11月10日。另查明,2014年10月28日,石家莊市橋西區(qū)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中山街道辦事處發(fā)布《溫馨提示》:“石家莊市軌道交通3號線東里站配套工程項目是石家莊市公共交通設施建設重點項目,是改善民生的省、市重點工程、公益項目。本項目橋西區(qū)人民政府已經發(fā)布征收決定,正式進入征收簽訂協(xié)議階段。而且東里站管線已經開始施工,對廣大居民造成不便敬請諒解?,F(xiàn)已進入冬季采暖繳費階段,供暖需繳納采暖費。為避免因二次搬遷給大家造成居住和生活的不便及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希望現(xiàn)住居民、租戶在取暖期前搬遷完畢或自行安排好過渡房屋”。2014年12月10日,石家莊市橋西區(qū)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中山街道辦事處發(fā)布《通知》:“石家莊市軌道交通3號線東里站配套工程項目是石家莊市公共交通設施建設重點項目,是改善民生的省、市重點工程、公益項目。按照《石家莊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等相關政策的規(guī)定,征收工作進入入戶動遷階段,已有部分居民簽訂征收協(xié)議,開始交房,因軌道工程建設工期緊迫,為加快征收工作進度,避免因征收工作給大家?guī)聿槐匾穆闊?,請各位租住戶積極配合征收工作,在一周內盡快搬離。同時我辦也會加大工作力度,盡快完成征收工作”。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告提交的相關材料及本案庭審筆錄在案證實。另,在訴訟期間,原告申請追加石家莊市公安局橋西分局中山派出所、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中山街道辦事處、石家莊市橋西區(qū)永安街居民委員會、石家莊市公安局長安分局建北派出所為本案共同被告,請求法院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在工作中亂作為和不作為的法律責任,因其訴請不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對其追加被告申請原審法院未予準許。
一審法院認為: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原告郄春生起訴被告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政府侵權責任糾紛,但其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實對其實施侵權行為的人員系被告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也不能證明其主張的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系執(zhí)行職務行為,故其以職務侵權為由請求被告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政府承擔侵權責任依據不足,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駁回原告郄春生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郄春生負擔。
經本院審理,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一致。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是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對其實施了侵權行為,也不能證明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系由被上訴人指派,故其訴請被上訴人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損失并賠禮道歉,證據不足,原審判決不予支持并無不當。上訴人申請追加石家莊市公安局橋西分局中山派出所、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中山街道辦事處、石家莊市橋西區(qū)永安街居民委員會、石家莊市公安局長安分局建北派出所為本案共同被告,但其對上述單位的訴請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故原審法院未予準許亦無不妥。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5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愛民 審 判 員 張 潔 代理審判員 王 婷
書記員:劉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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