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館陶縣人,住本村。
委托訴訟代理人井愛華,河北天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館陶縣人,住本村。
被告李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館陶縣人,住本村。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住所地館陶縣政府西街67號。
主要負責人李立軍,該公司經(jīng)理。
原告郎某與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館陶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郎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郎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郎某負擔。
審判員 王金玲
書記員: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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