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強英軍,河北佳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宏彬,河北佳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智聯(lián)易某人力資源顧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新華區(qū)。
法定代表人:安琴,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智,該公司法務。
第三人:石家莊卡行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欒城區(qū)。
法定代表人:姜淑英,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春龍,該公司員工。
第三人:上??ㄐ刑煜鹿湽芾碛邢薰?,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mào)易試驗區(qū)。
法定代表人:翟國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春龍,該公司員工。
原告鄭某某訴被告河北智聯(lián)易某人力資源顧某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家莊卡行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上??ㄐ刑煜鹿湽芾碛邢薰緞趧訝幾h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田豐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強英軍,被告河北智聯(lián)易某人力資源顧某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崔智,第三人石家莊卡行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春龍,第三人上??ㄐ刑煜鹿湽芾碛邢薰疚写砣死畲糊埖酵⒓恿嗽V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鄭某某訴稱,2014年7月28日,經(jīng)招聘,原告去第三人位于石家莊市欒城區(qū)寶程物流園從事總經(jīng)理工作。原告與被告河北智聯(lián)易某人力資源顧某有限公司簽訂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書》。雙方約定工資每月25000元,由被告及第三人上??ㄐ刑煜鹿湽芾碛邢薰景丛掳l(fā)放。工作期間給原告交納了各項保險。原告一直工作至2016年3月18日,被告河北智聯(lián)易某人力資源顧某有限公司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原告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實際上原告沒有任何失職、舞弊行為,其以此為借口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事實根據(jù),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除去仲裁裁決書裁決的第二項內(nèi)容,還拖欠原告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18日工資41091元(25000元+16091元)。另外,原告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但從未向原告支付過加班費,所以還應向原告支付加班費176946元。綜上,請求判決: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資41091元、加班費176946元,以上共計218040元;二、兩第三人對此承擔連帶支付責任。三、同意仲裁結果第二、三項。
被告河北智聯(lián)易某人力資源顧某有限公司辯稱,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與我公司簽訂派遣員工勞動合同書,約定派遣的用工單位為上海卡行天下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約定工資金額為2126.6元。在派遣過程中,用工單位于2016年3月14日向我公司的關聯(lián)公司上海智聯(lián)易某人力咨詢有限公司,作出派遣員工退回通知書,明確告知原告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其妻子及下屬設立的公司輸送經(jīng)濟利益,虛報招待費,該情況已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及勞動合同法第39條之規(guī)定。此后,我公司向原告寄送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原告的行為確已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忠實義務,違反勞動關系下最基本的勞動紀律及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經(jīng)用工單位以多種方式告知后,仍未及時予以改正,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適用法律正確,不存在違法解除的情況。原告所主張的加班情況,首先確已超過時效,未被仲裁支持,我公司認可有關仲裁裁決有關加班的內(nèi)容,未支付原告工資的情況以用工單位意見為準。
第三人石家莊卡行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述稱,1、2016年2月1日到3月18日鄭某某的工資確未發(fā)放,鄭某某因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第三人造成的巨大的損失,因此第三人將該工資用于處理公司的損失。2、就第三人是否應當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賠償金承擔責任的問題,第三人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的第39條規(guī)定,以及第三人公司所制訂的員工手冊,依法解除與原告的用工關系,且原告在第三人處工作期間,嚴重違反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所以第三人無需向原告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3、就加班工資問題,第三人認可仲裁委的仲裁裁決,原告在第三人處工作期間,并不存在加班的情形,未經(jīng)合法手續(xù)申請加班,且根據(jù)加班工資支付問題通知的規(guī)定,原告身為第三人高級管理人員,第三人無需向其支付加班的工資待遇。其他意見同用人單位意見一致。
第三人上??ㄐ刑煜鹿湽芾碛邢薰臼龇Q意見同第三人石家莊卡行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原告鄭某某與被告河北智聯(lián)易某人力資源顧某有限公司簽訂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書》,約定派遣的用工單位為第三人上??ㄐ刑煜鹿湽芾碛邢薰?,約定工資金額為2126.6元,派遣期限三年。上??ㄐ刑煜鹿湽芾碛邢薰緦⒃姘才湃サ谌耸仪f卡行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擔任總經(jīng)理。工資每月25000元,按月發(fā)放。2016年3月14日第三人上??ㄐ刑煜鹿湽芾碛邢薰咀鞒觥督獬齽趧张汕餐ㄖ獣?,解除理由為:一、利用職務便利,向其妻子設立的公司即石家莊隆安物流有限公司輸送經(jīng)濟利益。二、虛報招待費用。2016年3月18日,被告以原告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被用工單位退回為由,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原告質(zhì)證稱,其并未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提供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冀01民終6625號判決為證。被告提供第三人與原告的談話錄音,證明原告存在上述行為。原告正常工作至2016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發(fā)放工資至2016年1月。原告主張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但從未向原告支付過加班費,應向其支付加班費176949元。原告提供工資表、考勤表為證,被告及第三人質(zhì)證稱,對考勤表及工資表的三性均不予認可,原告鄭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間,任職崗位為總經(jīng)理,工資、考勤均由畢強制作,但畢強在履職期間并未按公司要求制作工資表、考勤表。這也是解除與其用工關系的事由之一,因此,對其制作考勤表與工資表的三性均不認可。
又查,原告鄭某某在第三人石家莊卡行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間,其妻李倩同時在石家莊隆安物流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職務,該公司注冊成立時間為2014年12月5日。第三人石家莊卡行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注冊時間為2014年11月10日。兩家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均包括倉儲、普通貨運、供應鏈。石家莊卡行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因與石家莊隆安物流有限公司、鄭某某、畢強不當?shù)美话?,起訴于石家莊市裕華區(qū)人民法院。該院作出(2016)冀0108民初1242號判決,以石家莊卡行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主張該公司與石家莊隆安物流有限公司簽訂的裝卸業(yè)務承包協(xié)議和自愿放棄保價費協(xié)議系鄭某某、畢強二人利用職務之便從卡行公司謀取非法利益,因其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證據(jù)不足為由,判決駁回石家莊卡行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訴訟請求。石家莊卡行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冀01民終6625號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6年3月29日,原告鄭某某向石家莊市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被告、第三人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資41091元、加班工資34677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4677元。仲裁委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仲裁裁決,裁決: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14日期間的工資37500元(其中包含申請人個人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及個人所得稅部分)。二、2016年3月18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2404元。三、第三人上海卡行天下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及石家莊卡行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對上述仲裁請求承擔連帶責任。四、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上述事實有派遣員工勞動合同書、解除勞動合同書、工資銀行對帳單、卡行陽光手冊、企業(yè)信息查詢記錄、當事人陳述等予以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本案中,原告正常工作至2016年3月15日,被告應支付相應工資37500元(25000元+12500元)。根據(jù)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工資發(fā)放規(guī)定,第三人應承擔連帶償付責任。根據(jù)《河北省勞動廳關于企業(yè)加班工資支付問題的通知》第七條規(guī)定,廠級高級管理人員和非直接從事生產(chǎn)的中層管理人員不享受加班加點工資待遇,本案中原告為第三人石家莊卡行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的總經(jīng)理,為非直接從事生產(chǎn)的中層管理人員。故原告請求被告及第三人支付工作期間加班工資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并履行法定程序。本案中,第三人上海卡行天下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以原告利用職務便利,為妻子及下屬設立的公司輸送經(jīng)濟利益;虛報招待費為由解除與原告的勞動派遣,被告據(jù)此解除其勞動合同。本院認為,原告在身為第三人公司總經(jīng)理期間,第三人與其妻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石家莊隆安物流有限公司進行關聯(lián)業(yè)務往來,被告及第三人主張,該公司與第三人系同業(yè)公司,存在競爭關系,原告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忠實義務,違反勞動關系下最基本的勞動紀律及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本院予以認定。故被告、第三人依據(jù)勞動合同約定及勞動合同法第39條之規(guī)定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屬于違法解除,原告主張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本院不予支持。石家莊市裕華區(qū)人民法院所作的(2016)冀0108民初1242號判決,只是對本案第三人主張石家莊隆安物流有限公司及鄭某某、畢強是否通過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獲得不當?shù)美M行了認定,并不能作為原告未違反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的證據(jù)。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河北省勞動廳關于企業(yè)加班工資支付問題的通知》(冀勞[1995]14號)第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河北智聯(lián)易某人力資源顧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鄭某某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間的工資37500元(其中包含原告?zhèn)€人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及個人所得稅部分)。
二、第三人石家莊卡行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卡行天下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付責任。
三、駁回原告鄭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由被告河北智聯(lián)易某人力資源顧某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家莊卡行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上??ㄐ刑煜鹿湽芾碛邢薰矩摀?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田豐
書記員: 劉云靜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