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某某,公民身份號碼×××,住綏化市。
被告李某某,公民身份號碼×××,住綏化市。
被告于某某,公民身份號碼×××,住綏化市。
被告李某某,公民身份號碼×××,住綏化市。
原告鄭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于某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某、于某某、李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鄭某某與被告李某某、于某某、李某某系同村村民。2011年12月18日,案外人張某芳通過其姐夫李某某介紹向原告借款50,000元,約定于2012年12月18日償還借款本息62,000元,核定月利率為2分。案外人張某芳給原告出具了含利息12,000元,共計62,000元借據(jù)一張,被告李某某、于某某、李某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據(jù)上簽字、捺印。同時約定如到期不還款,逾期按月利率3分計算利息,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至借款本息還清為止。如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為實現(xiàn)債權費用及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2013年1月28日,案外人張某芳償還借款本金27,000元,利息12,000元。后案外人張某芳下落不明,原告鄭某某與借款人張某芳并不相識,多次向擔保人索款未果。為此,原告鄭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某、于某某、李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償還借款本金23,000元,并給付利息15,848元(利息計算自2012年12月19日至2013年1月28日計1,670元;自2013年1月28日至2014年12月18日計14,178元),并承擔訴訟費用。審理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三被告按月利率2分給付利息。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借據(jù)原件及庭審陳述材料在卷。
本院認為,案外人張某芳因種地缺少資金向原告鄭某某借款,并為原告出具了借據(jù),約定了借款期間的利息數(shù)額、違約責任。原告鄭某某與案外人張某芳之間的借款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李某某、于某某、李某某在借據(jù)上以擔保人身份簽字、捺印,雙方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方式,至借款本息償清時止,被告李某某、于某某、李某某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shù)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原告鄭某某作為債權人有權要求三被告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償還借款本息。原告鄭某某的利息的請求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本院應予支持,但其利息計算有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某某、李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鄭某某借款本金23,000元。二、被告李某某、于某某、李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鄭某某借款利息16,480元(利息按月利率2分計算,自2012年12月19日至2013年1月28日計1,300元;自2013年1月29日至2014年12月28日計15,180元),利息繼續(xù)計算至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時止。
案件受理費787.00元由被告李某某、于某某、李某某負擔并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在執(zhí)行上款時一并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文佳 審 判 員 馬玉正 人民陪審員 李春榮
書記員:姚景峰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