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東
李紅香(河北匡合律師事務所)
盧麗娜(河北匡合律師事務所)
徐水縣帝某精品大酒店
王柳
原告鄭東。
委托代理人李紅香,河北匡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盧麗娜,河北匡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水縣帝某精品大酒店,住所地:徐水縣新興路北。
負責人高穎,女,系該酒店投資人。
委托代理人王柳。
原告鄭東訴被告徐水縣帝某精品大酒店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春榮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東的委托代理人李紅香、被告帝某精品大酒店的委托代理人王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持蓋有被告徐水縣帝某精品大酒店和酒店出資人高穎印章的借款憑據(jù)主張權利,被告雖否認曾向原告借過款,但未提供出證據(jù)證實,故對被告徐水縣帝某精品大酒店向原告借款事實本院予以認定。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80萬元的主張,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出示的借據(jù)及借條系偽造,沒有償還原告借款義務的抗辯意見,因被告未能提供出原告?zhèn)卧旖钃?jù)及借條的證據(jù),其抗辯意見,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徐水縣帝某精品大酒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鄭東借款金額8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00元,減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持蓋有被告徐水縣帝某精品大酒店和酒店出資人高穎印章的借款憑據(jù)主張權利,被告雖否認曾向原告借過款,但未提供出證據(jù)證實,故對被告徐水縣帝某精品大酒店向原告借款事實本院予以認定。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80萬元的主張,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出示的借據(jù)及借條系偽造,沒有償還原告借款義務的抗辯意見,因被告未能提供出原告?zhèn)卧旖钃?jù)及借條的證據(jù),其抗辯意見,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徐水縣帝某精品大酒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鄭東借款金額8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00元,減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王春榮
書記員:潘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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