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鳳陽,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佟喜財,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被告:張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被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
鄭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張大某、姚某某連帶償還鄭某借款60000元,并自2017年10月31日起以6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實際還清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17年張大某向鄭某借款,鄭某多次通過微信轉賬給張大某37000元,通過銀行轉賬三筆給張大某,金額分別為9400元、9000元和400元,支付給張大某現(xiàn)金42000元,以上共計60000元。張大某的母親姚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鄭某出具欠條一張,承諾將張大某的前述借款由姚某某在2017年10月30日前還清。還款期限屆滿后,張大某、姚某某均未還款。張大某、姚某某未作答辯。鄭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對證據(jù)認定如下:1、中國農業(yè)銀行自動提款機客戶通知書三張,顯示為存款業(yè)務,但無法證實系鄭某向張大某賬戶存款,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納。2、微信轉賬記錄打印件五頁,該轉賬記錄無法證實收款人系張大某,且鄭某提交的轉賬記錄重復,與其主張的37000元不符,故對該轉賬記錄的真實性無法核實,本院不予采納。3、欠條一張,系姚某某書寫,并按有手印,內容為”姚某某自愿為兒子張大某償還2017年欠鄭某的人民幣陸萬元,由姚某某在2017年10月30日還清”,具有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認定。結合以上證據(jù)及鄭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當庭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姚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鄭某出具欠條一張,承諾在2017年10月30日還清鄭某60000元。還款期限屆滿,姚某某未還款。
原告鄭某與被告張大某、姚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鳳陽、佟喜財?shù)酵⒓釉V訟。被告張大某、被告姚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鄭某主張本案借款系張大某所借,但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實,故對鄭某要求張大某還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姚某某承諾其于2017年10月30日向鄭某給付60000元,系姚某某真實意思表示,故對鄭某要求姚某某給付6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欠款,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鄭某有權主張姚某某自逾期還款之日(即2017年10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故本院對鄭某要求姚某某自2017年10月31日起以6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實際還清之日止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張大某、姚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放棄了對鄭某提出的訴訟請求、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辯駁、質證的權利,由此產生的后果由張大某、姚某某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姚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鄭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二、駁回原告鄭某的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計650元,由被告姚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晶晶
書記員: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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