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唐某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蔣愛明,河北伯雍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玉田縣。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lián)合財險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西山道18號。負責人:馮曉江,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明健,男,該公司職工。
鄭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其損失66220.80元。事實和理由:孫某某駕駛×××車,與原告雇傭的司機高躍文駕駛×××/×××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高躍文駕駛的車輛駛入路下,撞他人停放的機動車和樹木。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孫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高躍文負次要責任,他人無責任。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壞,支出了施救費、評估費。孫某某駕駛的機動車在中華聯(lián)合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故在保險期間。原告要求中華聯(lián)合財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超出部分按70%的比例賠償。中華聯(lián)合財險公司辯稱,×××車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金額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無免除責任事由的前提下,同意賠償原告合理損失。事故造成多方受損,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時,應為其他第三者保留份額。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其承擔責任比例不超過70%。評估費屬間接損失,不予承擔。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主張的交通事故經過、當事人的責任,及中華聯(lián)合財險公司所稱×××車投保保險情況,當事人無爭議。本院對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壞,屬中華聯(lián)合財險公司的保險責任這一事實,予以確認。雙方有爭議的事實是,原告因事故產生的合理損失。就此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河北創(chuàng)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結論書及發(fā)票,證明×××車損失價值90344元,原告支出評估費2700元、施救費700元。中華聯(lián)合財險公司針對證據(jù)提出,原告單方委托評估機構定損,估損價值過高、殘值評定過低,且未提交維修費發(fā)票證明損失的真實性,對鑒定結論書不認可,申請重新鑒定。本院準許了中華聯(lián)合財險公司的請求。經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河北強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原告的車輛損失價值進行了評估,為67500元。被告對該結論仍不認可,認為鑒定數(shù)額過高,重新鑒定費用應原告承擔。經審查,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原告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是依照中華聯(lián)合財險公司的申請。法院委托的評估機構有合法資質,鑒定程序合法,所作結論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鑒定結論應予確認,據(jù)此認定原告車輛損失為67500元。中華聯(lián)合財險公司對鑒定結論不認可,但沒有提交反駁證據(jù),反駁理由不成立。被告要求重新鑒定費用由原告承擔,形成了獨立的訴訟請求,本案中不予處理。原告支出的評估費,因其提交的鑒定結論書未被采信,因此不應被告承擔。原告支出的施救費,被告未提出異議,本院對施救費700元予以確認。
原告鄭某與被告孫某某、中華聯(lián)合財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鄭某與中華聯(lián)合財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孫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孫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當庭享有的訴訟權利。孫某某駕駛機動車與高躍文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孫某某應負70%的責任。事故造成原告的財產損壞,孫某某須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根據(jù)肇事機動車投保保險情況,中華聯(lián)合財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范圍內按70%的比例直接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以本院認定為準。中華聯(lián)合財險公司要求在交強險限額內為其他第三者預留份額,但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他第三者在交強險限額內向其主張權利,因此不予預留。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應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鄭某車輛損失、施救費共計4834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付清;二、駁回原告鄭某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27元,由原告負擔196元,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531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葉洪波
書記員:李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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