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叢臺區(qū)。
委托代理人孫玉鵬,河北張鳳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
被告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
被告邯鄲市飛馬出租汽車服務中心。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陵園路148號。
法定代表人劉愛學,系該中心經理。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鄲市邯山區(qū)陵園路92號。
法定代表人閆洪彬,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喆,該公司員工。
原告鄭某某訴被告何某某、白某某、邯鄲市飛馬出租汽車服務中心、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孫玉鵬,被告何某某、白某某,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喆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邯鄲市飛馬出租汽車服務中心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對其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鄭某某訴稱,2013年9月24日21時20分許,被告何某某駕駛被告白某某所有的冀D×××××號小轎車沿陵西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青年路口向左轉彎時,將沿此路口南口由西向東步行過陵西大街的原告撞倒,至原告受傷住院。后經交警部門認定在此事故中,被告何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沒有責任。從事發(fā)至今原告共花去醫(yī)療費等費用共計78642.31元。被告白某某作為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應當與被告何某某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被告邯鄲市飛馬出租汽車服務中心作為事故車輛的掛靠單位應當與被掛靠人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保險人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1、依法判令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鄭某某醫(yī)療費42924.91元、護理費19320元、伙食補助費4500元、營養(yǎng)費4500元、交通費1287.4元、保全費1110元、精神損害賠償5000元等,共計78642.31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何某某辯稱,對事故事實無異議,車輛投有保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我給原告墊付了1100元醫(yī)療費,請求一并處理。
被告白某某辯稱,我和租車的人寫有協(xié)議,車的一切事宜均由租車人負責。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辯稱,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我公司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
被告邯鄲市飛馬出租汽車服務中心未答辯。
原告鄭某某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jù):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各一份;2、白某某的行車證復印件一份;3、醫(yī)療費票據(jù)4張;4、診斷證明書一份;5、住院病歷一份;6、邯鄲市維康陪護服務有限公司醫(yī)院陪護協(xié)議和用工協(xié)議各一份、護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護理費收據(jù)一份;7、護理人員鄭名邯工資證明一份、工作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和工資表12份;8、保全費票據(jù)一份;9、交通費票據(jù)147張;10、保險單兩份。被告何某某對上述證據(jù)均無異議。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對上述證據(jù)1、2、3、4、5、8、10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其余證據(jù)有異議。被告白某某的質證意見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的質證意見一致。
四被告均未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jù)。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24日21時20分許,被告何某某駕駛冀D×××××號小轎車(被告白某某系該車輛所有人)在行駛過程中將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邯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何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沒有責任。事故發(fā)生當日,原告被送往河北工程大學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2013年12月23日出院,住院90天,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共計為42924.91元,被告何某某為原告墊付了1100元。
另查明,原告鄭某某在住院期間,其兒子鄭名邯對原告進行了護理,原告提交的證據(jù)顯示鄭名邯系河北鑫鴻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職工,月平均工資為2850元。另一陪護人員系邯鄲市維康陪護服務有限公司護工,護工費用共計10200元。
另查明,被告白某某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對其所有的冀D×××××號車輛投保了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以及不計免賠,其中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中的醫(yī)療費用的賠償限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財產損失限額為2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50000元。
再查明,本案事故車輛所有人系被告白某某,該車輛由被告何某某租用,由被告邯鄲市飛馬出租汽車服務中心管理。被告白某某按月向被告邯鄲市飛馬出租汽車服務中心繳納管理費。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邯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警大隊做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庭審查明事實,原告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用共計為42924.91元,被告何某某已經墊付1100元。根據(jù)原告的住院時間,其住院伙食補助費為4500元(90天×50元=4500元),營養(yǎng)費酌定為2250元(90天×25元=225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用,根據(jù)河北工程大學附屬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書,原告住院期間為2人護理,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護理人員鄭名邯的工資收入證明及邯鄲市維康陪護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護理費用收據(jù),原告的護理費用為18750元(2850元×3+10200元=1875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本次交通事故尚未對原告的精神造成嚴重的后果,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guī)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交通費1287.4元,因原告提交的交通費票據(jù)與原告就醫(yī)的時間不能完全吻合,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本院對此酌定為50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保全費用1110元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次交通事故被告何某某承擔全部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原告的醫(yī)療費42924.91元(被告何某某墊付1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0元、營養(yǎng)費2250元共計49674.91元,應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鄭某某8900元,賠付被告何某某已墊付的1100元。超出部分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39674.91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責任險中承擔。原告的護理費18750元、交通費500元共計19250元,應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予以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鄭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8900元,賠付被告何某某墊付的11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內賠償原告鄭某某39674.91元。
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鄭某某護理費、交通費共計19250元。
三、駁回原告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25元,保全費1110元,共計2535元,由被告何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輝
審判員 劉桂仁
人民陪審員 張慧
書記員: 常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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