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某某,
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廣平縣。
被告宋某某,
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邯鄲市廣平縣。
被告李某,
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邯鄲市廣平縣。
被告李玉膦,
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邯鄲市廣平縣。
原告鄭某某與被告宋某某、被告李某、被告李玉膦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宋某某、被告李某、被告李玉膦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5月6日,被告宋某某、李某向原告借款6萬元,雙方約定利息為月息1.8%。借款期限為12個月(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被告李玉膦承擔連帶責任擔保。雙方簽有借款與擔保合同。借款后,被告按照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及方式向原告償還了10000元本金及兩個月的利息。后經(jīng)原告催要被告未償還剩余本金及利息。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借據(jù)等證據(jù)在卷為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宋某某及李某借原告款并給原告出具借據(jù),至今尚欠50000元本金未償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二被告應將欠款償還給原告。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利息為月息1.8%,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既承擔借款利息,又支付違約金的訴求,屬于重復請求,經(jīng)本院依法釋明,原告要求與被告解除合同,償還解除合同前的利息及支付解除合同后的違約金12000元。經(jīng)審理本院認為被告支付違約金的數(shù)額應當為剩余本金的20%即10000元違約金。被告李玉膦應當按照合同規(guī)定對被告宋某某及李某所欠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九十六條、二百零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宋某某、李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鄭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本金50000元月息1.8%自2015年7月5日至2015年10月4日至計算)。
二、被告宋某某、李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10000元違約金。
三、被告李玉膦對判決第一項、第二項被告宋某某、李某所欠原告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0元,由被告宋某某、李某承擔1200元,由原告鄭某某承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巖 審 判 員 王文素 人民陪審員 郭妹玲
書記員:周夢瑤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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