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某某,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朱光紅,湖北武當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領賠償款。
原告肖某(原告鄭某某的妻子),十堰金星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朱光紅,湖北武當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領賠償款。
被告庹某,東風汽車公司專用設備廠職工。
委托代理人趙應招,湖北博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解、和解,代簽法律文書。
被告張某平,十堰市張灣區(qū)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局職工。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大連路營銷服務部。該單位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浙江路七里埡萬通工業(yè)園二層一號。
代表人楊林,該單位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葉俊,湖北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被告鼎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11號維也納國際廣場1幢26樓。
代表人張立,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陸偉,該公司客服部職工。代理權限:代為陳述事實、提交證據(jù),代為進行辯論,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原告鄭某某、肖某訴被告被告庹某、張某平、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大連路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財保十堰分公司大連路服務部)、鼎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鼎和財保十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武思友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2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某、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光紅,被告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應招、被告張某平、被告財保十堰分公司大連路服務部的委托代理人葉俊、被告鼎和財保十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陸偉到庭參加了訴訟。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鄭某某、肖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請對其損傷程度等項目進行司法鑒定,2016年11月28日,鑒定程序終結,本案扣除審限87天。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5月7日20時35分許,被告庹某駕駛鄂C×××××號小型轎車,由本市車城西路紅衛(wèi)轉盤往花果方向行駛,行至車城西路何家溝路口路段時,與橫過人行橫道的行人即原告鄭某某、肖某發(fā)生碰撞,爾后原告肖某又與對向車道中被告張某平駕駛的鄂C×××××號小型轎車發(fā)生刮碰,致原告鄭某某、肖某倆人受傷、車輛損壞,造成傷人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5月18日,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處理大隊作出十公交認字[2016]第44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庹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鄭某某、肖某和被告張某平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鄭某某被當即送往東風汽車公司總醫(yī)院住院治療至2016年5月28日共21天(神經(jīng)外科),入院診斷:中型腦外傷、左側頂骨骨折、左頂部硬膜外血腫、腰椎骨折?2016年6月14日至2016年8月4日又入住東風汽車公司總醫(yī)院治療51天(急癥創(chuàng)傷外科),入院診斷:腰椎橫突骨折。醫(yī)囑住院期間需人陪護、加強營養(yǎng)。原告鄭某某前后共花醫(yī)療費用50150.17元,其中由被告庹某支付門診費660.92元、住院費用14700元。原告肖某受傷后被送往東風汽車公司總醫(yī)院住院治療至2016年8月11日共96天,入院診斷:雙鎖骨骨折、多發(fā)肋骨骨折、血氣胸、創(chuàng)傷性濕肺、休克。前后共花醫(yī)療費99836.31元,其中被告庹某支付門診費1651.36元、住院費29800元,由被告財保十堰分公司大連路服務部支付住院費10000元。醫(yī)囑住院期間及出院后需人護理、加強營養(yǎng)。此外,被告庹某還支付原告鄭某某現(xiàn)金2000元,原告鄭某某、肖某就醫(yī)各花交通費500元(酌定)、600元(酌定)。后因原、被告雙方就賠償事宜協(xié)調未果,故而成訴。
另查,1、鄂C×××××號機動車在被告財保十堰分公司大連路服務部辦理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交強險項下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0000元,辦理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為2015年11月19日至2016年11月18日;
鄂C×××××號機動車在被告鼎和財保十堰支公司辦理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交強險項下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000元,辦理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為2016年4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
2、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鄭某某、肖某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請對其損傷程度等項目進行司法鑒定。經(jīng)本院委托,湖北醫(yī)藥學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湖法鑒[2016]臨鑒字第1108號、第1109號鑒定意見書,對原告肖某的鑒定意見為:肖某因交通事故致雙側12根以上肋骨骨折評定為八級傷殘,骨盆多發(fā)骨折畸形愈合評定為十級傷殘,傷殘賠償系數(shù)為32%,本次交通事故損傷誤工損失共計180日,護理時間共計100日,加強營養(yǎng)時限為自受傷之日起90日,鑒定費2000元由原告肖某支付。對原告鄭某某的鑒定意見為:鄭某某L1-4椎體左側橫突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中型顱腦損傷(臨床行“開顱血腫清除+顱骨整復術”)評定為十級傷殘,傷殘賠償系數(shù)為12%,本次交通事故損傷誤工損失共計180日,護理時間共計90日,加強營養(yǎng)時限為自受傷之日起90日,鑒定費2000元由原告鄭某某支付。
3、原告肖某與原告鄭某某是夫妻關系,并育有一子鄭錦浩(xxxx年xx月xx日出生,小學學生),三人在本市城區(qū)居住生活。原告肖某有兩姊妹,其父親肖道權(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人,在本市城區(qū)隨原告肖某姊妹共同生活。
4、原告鄭某某系個體經(jīng)營戶,于2013年3月11日開辦了“張灣區(qū)紅衛(wèi)君浩建材經(jīng)營部”;原告肖某系十堰金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經(jīng)營范圍是軟件開發(fā)、計算機信息技術咨詢服務等)職工,該公司出具“證明”,稱原告肖某月收入5800元,休假期間的工資已全部扣發(fā)。
上述事實,有原告鄭某某、肖某及被告庹某、張某平、財保十堰分公司大連路服務部、鼎和財保十堰支公司的當庭陳述,及原告鄭某某、肖某提交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居住證明、社???、事故責任認定書、車輛保險單、出院記錄、病情證明、醫(yī)療費收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fā)票、單位證明、交通費收據(jù)等證據(jù),被告庹某提交的駕駛證、行車證、醫(yī)療費收據(jù)及預交住院費收據(jù)(復印件)等證據(jù)在卷佐證,并經(jīng)本院當庭質證,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第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各方責任人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本起事故中,被告庹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鄭某某、肖某及被告張某平無責任,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鄂C×××××號和鄂C×××××號小型轎車分別在被告財保十堰分公司大連路服務部和鼎和財保十堰支公司辦理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被告財保十堰分公司大連路服務部應當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對原告鄭某某、肖某按比例進行賠償,被告鼎和財保十堰支公司應當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對原告肖某的損失進行賠償。被告張某平在本案中無責任,因此兩原告要求被告張某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兩保險公司賠償后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庹某進行賠償。
原告鄭某某、肖某主張的護理費標準過高,本院參照居民服務行業(yè)工資收入標準予以支持,其主張的小孩撫養(yǎng)費計算年限有誤,應當是9年,原告肖某的父親在肖道權在原告肖某定殘之日滿56周歲,但其身患××,雖然沒有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證明,本院酌情按五年計算。原告肖某提交的有關誤工費的證據(jù),尚不能足以證明其誤工損失,本院酌情按軟件業(yè)行業(yè)工資收入予以支持。原告肖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亦過高,本院將參照本地區(qū)的經(jīng)濟發(fā)展狀況、居民生活消費水平及責任的承擔,酌情予以支持。原告鄭某某一家及其父親肖道權在本市城區(qū)內居住生活,被告財保十堰分公司大連路服務部辯稱應以農(nóng)村居民收入標準計算××賠償金及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根據(jù)本案案情及證據(jù),原告鄭某某的損失可認定為:醫(yī)療費用50150.17元(其中由被告庹某支付門診費660.92元、住院費用14700元共15360.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0元(50元/天×72天)、營養(yǎng)費2700元(30元/天×90天)、護理費7678元(31138元/年÷365天/年×90天)、××賠償金74746.4元[傷殘賠償金64922.4元(27051元/年×20年×12%)+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9824元(18192元/年×9年×12%÷2)]、誤工費17794.5元(35589元/年÷12月/年×6個月)、交通費500元、鑒定費2000元、精神撫慰金4000元,共計163169.07元。
原告肖某的損失可認定為:醫(yī)療費99836.31元(其中由被告庹某支付門診費1651.36元、住院費29800元共計31451.36元,由被告財保十堰分公司大連路服務部支付住院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0元(50元/天×96天)、營養(yǎng)費2700元(30元/天×90天)、護理費8531元(31138元/年÷365天/年×100天)、××賠償金213876.4元{傷殘賠償金173126.4元(27051元/年×20年×32%)+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0750元[(父親18192元/年×5年×32%÷2)+(兒子18192元/年×9年×32%÷2)]、誤工費32099元(65090元/年÷365天/年×180天)、交通費600元、鑒定費2000元、精神撫慰金8000元,共計372442.71元。
原告鄭某某、肖某除鑒定費之外的損失共計531611.78元(163169.07元+372442.71元-2000元-2000元),在被告財保十堰分公司大連路服務部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總額620000元(120000元+500000元)的賠償限額內,針對被告財保十堰分公司大連路服務部的交強險限額,原告肖某的損失及其應分配數(shù)額已遠高于交強險的限額,因此被告鼎和財保十堰支公司應當在無責任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肖某醫(yī)療費用1000元、××賠償費用11000元共計12000元,兩原告除鑒定費之外的剩余損失519611.78元(531611.78元-12000元),應當全部由被告財保十堰分公司大連路服務部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鑒定費總共4000元,由被告庹某承擔。被告庹某在本起事故中已支付的48812.28元(15360.92元+31451.36元+2000元),以及被告財保十堰分公司大連路服務部已支付的10000元,本院將在本案中一并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大連路營銷服務部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賠償519611.78元,核減已支付的10000元,還應賠償509611.78元。
上述賠償款509611.78元,由原告鄭某某領取145808.15元(總損失163169.07元-被告庹某墊付的15360.92元-被告庹某支付2000元),由原告肖某領取320494.35元(總損失372442.71元-被告庹某墊付的31451.36元-被告財保十堰分公司大連路服務部支付的10000元-被告鼎和財保十堰支公司支付12000元+案件受理費1503元),由被告庹某領取43309.28元(48812.28元-鑒定費4000元-案件受理費1503元)。
二、被告鼎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內,賠償原告肖某醫(yī)療費用1000元、××賠償費用11000元,共計12000元。
三、被告庹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擔支付責任。
四、駁回原告鄭某某、肖某對被告張某平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大連路營銷服務部、鼎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6元減半收取1503元,由被告庹某承擔(已在上述保險理賠款中計付,不需再另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當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帳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判員 武思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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