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石某某高某某中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高某某天桂街64號。
法定代表人付俊義,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彥峰,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云貴。
委托代理人班元飛,河北時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橋西區(qū)新華路19號。
負責人劉云超,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鄧永輝,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石某某高某某中林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林建材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石某某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13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1年5月9日9時,中林建材公司司機張新中駕駛冀A×××××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裕華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六中對面缺口處右轉進入南側非機動車道后繼續(xù)向東行駛時,將騎電動三輪車由西向東行駛的鄭某某撞傷。2012年4月12日、2014年6月30日本院對鄭某某主張的前期損失分別作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00094號和(2012)西民一初字第00522號民事判決書,上述判決已生效并履行完畢。在(2012)西民一初字第00522號案件訴訟當中,經對鄭某某的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鑒定,其部分護理依賴中的損傷參與度為60%,鄭某某本次主張護理費金額為144831元。保險公司第三者責任險剩余限額為93446.73元。
原審法院認為,(2012)西民一初字第00522號民事判決書對鄭某某護理費的賠償系數(shù)進行了確定,即按照京盛唐司鑒所(2013)臨鑒字第2170號《法醫(yī)臨床學鑒定意見書》確定的護理依賴中損害參與度60%為依據(jù)。鄭某某主張的2014年度護理費,根據(jù)其提供的雇傭護工協(xié)議和支付費用憑據(jù),實際金額確認為39600元。因上述鑒定意見書明確載明“不存在護理期限”,根據(jù)鄭某某的實際年齡,其暫主張5年期護理費理由正當,參照2014年度河北省衛(wèi)生和社會工作年平均工資40357元計算該項為201785元。結合60%的損害參與度,本院確認鄭某某的護理費應為144831元【(39600元+201785元)×60%】。原審法院判決:一、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鄭某某93446.73元;二、石某某高某某中林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鄭某某51384.27元。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屬實,有當事人的陳述與辯解與一審卷宗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上訴人中林建材公司雇傭的司機張新中駕駛車輛與被上訴人鄭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鄭某某受傷。經交警部門做出責任認定,張新中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鄭某某無責任,故對于鄭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上訴人應予賠償。在原審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00522號生效民事判決中,法院已對鄭某某護理依賴程度作出了認定,原審中,鄭某某也向法院提交了證據(jù)證明自己需人護理的事實及實際發(fā)生的護理費用,證據(jù)確實充分,原審法院根據(jù)鄭某某的術后恢復情況,結合當事人訴求及其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判決上訴人在保險公司承保范圍以外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妥。上訴人雖對護理費用數(shù)額及標準提出異議,但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上訴主張,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得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97元,由上訴人石某某高某某中林建材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秀云 代理審判員 尋 亞 代理審判員 李 曼
書記員:白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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