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鄭文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邯鄲市,系死者鄭某父親。上訴人(原審原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邯鄲市,系死者鄭某妻子。上訴人(原審原告):鄭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邯鄲市,系死者鄭某兒子。上訴人(原審原告):鄭亞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邯鄲市,系死者鄭某女兒。四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樹峰,河北大品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增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邯鄲市復興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金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復興區(qū),系王增紅妻子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邯鄲市順意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邯山區(qū)代召鄉(xiāng)代召村西。法定代表人:李國華,該公司經理。
鄭文生、杜某某、鄭強、鄭亞楠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二、判令二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處理事故人員的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計55萬元,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關于鄭某死亡原因的認定。一審判決認定:“由于鄭某因自身疾病導致死亡,被告王增紅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存在過錯…?!边@樣的認定是錯誤的。目前雙方提交的證據與死亡原因相關有渤海新區(qū)人民醫(yī)院的病案記錄,該記錄的死亡是“猝死”,并沒有記載“猝死”的原因。一般而言年青人突然猝死原因有五:1、心腦血管疾??;2、瘋狂快速減肥;3、喝酒抽煙;4、壓力過大;5、睡眠不足。但醫(yī)院病案沒有給出猝死的原因,那么作為法官是如何作出因“自身疾病導致死亡”的結論的?二、關于王增紅在本案中的過錯。(1)王增紅長期強行給牌照號為冀D×××××車輛配置超重、超高貨物,增加司機鄭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輛的難度。(2)自鄭某2015年6月駕駛該車輛后,每天超長工作16個小時后才能休息8小時。鄭某正是在這樣長期高難度駕駛,超時間工作,極度疲勞的狀態(tài)下,導致過勞而亡。王增紅是導致鄭某過勞死的直接兇手,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三、關于邯鄲市順意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過錯。邯鄲市順意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下稱順意公司)作為牌照號為冀D×××××重型半掛牽引車輛法律上的所有人、監(jiān)管人,沒有對王增紅錯誤指令進行糾正、監(jiān)管,也是導致鄭某過勞死的原因之一。因此,順意公司也應當與王增紅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賠償。四、關于賠償項目、數額。一審判決雖然認定了鄭某生前在城鎮(zhèn)居住,但認為沒有證明證明鄭某生前“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所以“應按農村居民計算死亡賠償金”。但另一方面又認定,自2015年6月起,鄭某就在作牌照號為冀D×××××重型半掛牽引車輛駕駛員的工作至事故發(fā)生,生活主要收入來源當然是順意公司所在地——邯鄲市邯山區(qū),或者王增紅住所地—××邯鄲市復興區(qū)。一審判決就是要將鄭某的收入來源往農村靠,是對農民貢獻于城市的歧視,對此判決不僅要從法律上審查,而且要在道德進行審視。所以死亡賠償金及77歲鄭文生的撫養(yǎng)費應當以城鎮(zhèn)居民計算。一審判決書中以被上訴人王增紅“不存在過錯”為由,拒絕了上訴人請求的精神損害賠償資金,根據以上分析,鄭某正是在王增紅錯誤的指揮下過勞而死,因此,應當給于精神損害賠償。其它賠償項目依法而定。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鄭某因自身疾病而亡缺少事實及證據支持,鄭某因過勞而死應當予于認定。王增紅對牌照號為冀D×××××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配置超重、超高貨物,強行指令鄭某超強度、長時間工作,不僅僅是存在過錯,而是存在違法行為。順意公司沒有正確行使車輛所有人、監(jiān)管人的職責,其過錯是顯而易見。因此,王增紅、順意公司應對鄭某的過勞死負全部責任,才不負一個年青人短暫而匆忙的歲月。為此請求上訴法院的公正判決,以顯公允。被上訴人王增紅辯稱,上訴人方說鄭某不是死于疾病,但是從車上拿到的死者鄭某吃的藥是進口藥,是治療心血管和心臟病的,在一審法院已提交過。死者家屬應知道死者鄭某有嚴重疾病,還讓其出車;對上訴人提出的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和扶養(yǎng)費有異議,提交一張照片,證明上訴人提交的租住地址友誼大街33號是個門面房不能居?。粚σ粚徟袥Q確定的賠償數額要求每年給一萬,因為上訴人有貸款現在還還不上。鄭文生、杜某某、鄭強、鄭亞楠向一審法院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550000元,包括:醫(yī)療費1473.1元、喪葬費28493.5元、死亡賠償金56498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1843.3元、處理喪葬等人員的誤工費9367元、交通費261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4年11月5日,王增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從邯鄲市晨陽公司購買冀D×××××號汽車,同日,王增紅與順意公司簽訂個人消費貸款車輛掛靠服務合同,該車以順意公司對外經營,實際由王增紅自主經營,自負盈虧。2015年6月,經陳某介紹,被告王增紅雇傭了鄭某駕駛冀D×××××號汽車,工資由被告王增紅發(fā)放。2015年I0月23日,鄭某與陳某受王增紅指派駕駛冀D×××××號汽車在天津市黃驊港裝貨過泵挪車時,鄭某突然發(fā)病,被送至渤海新區(qū)人民醫(yī)院,原告支付搶救費1473.1元,鄭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本案原告以鄭某與順意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為由向河北省邯鄲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該仲裁委于2016年1月5日作出邯縣人仲案(2015)042號裁決書,裁決:鄭某與順意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順意公司不服訴至河北省邯鄲縣人民法院,該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冀0421民初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順意公司與鄭某生前不存在勞動關系。另查明,磁縣磁州鎮(zhèn)陳家莊社區(qū)出具的居住證明內容為:杜某某、鄭某、鄭亞楠自2012年3月至2016年3月在磁縣××大街××號租房居住。鄭文生為農村居民,其有3個子女。一審法院認為,四原告作為死者鄭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要求被告賠償因鄭某死亡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死者鄭某在從事勞務過程中突發(fā)疾病猝死,王增紅作為車輛受益人,并綜合本案案情,酌定王增紅對原告因鄭某死亡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15%的賠償責任。被告順意公司與鄭某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對鄭某駕駛的車輛又不享有支配權,原告要求被告順意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原告因鄭某的死亡造成的合理損失為:1、根據其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確定醫(yī)療費為1473.1元。2、喪葬費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喪葬費為28493.5元。3、原告雖提交了房屋租賃合同及所在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居住證明,但未提交證據證實鄭某生前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鄭某為農村居民,其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計算為238380元。4、鄭某父親鄭文生為農村居民,其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農村居民計算9798元×5年÷3人=16330元。5、原告未提交處理喪葬等人員的誤工費的相關證據,其主張該費用法院不予支持。6、根據其提交的交通費,并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交通費酌定2000元。7、由于鄭某因自身疾病導致其死亡,被告王增紅作為雇主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存在過錯,原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損失共計286676.6元。綜上所述,一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王增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鄭文生、杜某某、鄭強、鄭亞楠賠償款43001.49元;二、駁回原告鄭文生、杜某某、鄭強、鄭亞楠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300元,減半收取計4650元,原告負擔4150元,被告王增紅負擔500元。本院二審期間,鄭文生、杜某某、鄭強、鄭亞楠申請證人陳某出庭作證,證明死者鄭某出事時車上拉著八十多噸鋼卷,每次出車時兩個司機,一般每人開四個小時左右,輪著開。車上一共三個司機,正常每個司機上四天班,休兩天。上訴人方稱發(fā)病時,鄭某工作了45個小時,沒有休息,因超載并疲勞工作導致的死亡,王增紅有責任。王增紅提交鷹嘴激酶和輔酶Q10軟膠囊,稱是從鄭某手提袋里發(fā)現的,是治療心血管方面的藥物。上訴人方對此不予認可,認為舉證超過了舉證期限,不能證明藥品是鄭某個人物品,且在工作時間攜帶過。王增紅又提交照片一張,證明上訴人提交的租住地址友誼大街33號是個飯館,不能居住。上訴人認為該證據的提交超過舉證期限,該地址是個大院落,樓上有房間可以居住,上訴人杜某某稱在樓上租了一間房子。在本院庭審詢問時,杜某某改口稱不是租了一間房,而是租了一個有三個房間的單元房。法庭詢問杜某某現在還在友誼大街33號居住嗎?杜某某稱現在在軍營街33號住,不在那里住了。法庭詢問杜某某什么時間不在友誼大街33號居住的,杜某某又稱其還在友誼大街33號住,她把軍營街和友誼大街弄混了。法庭詢問杜某某你可以把街道名稱弄混了,但你在不在你提供的地址居住也能弄混嗎,你現在是改口稱還在友誼大街33號居住嗎?杜某某長時間保持沉默,拒絕回答。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認定一致。
上訴人鄭文生、杜某某、鄭強、鄭亞楠因與被上訴人王增紅、邯鄲市順意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鄲市復興區(qū)人民法院(2018)冀0404民初2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杜某某、鄭強及上訴人鄭文生、杜某某、鄭強、鄭亞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樹峰、被上訴人王增紅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金燕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邯鄲市順意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關于死者鄭某猝死與王增紅及邯鄲市順意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問題。上訴人上訴稱自鄭某2015年6月駕駛案涉車輛后,每天超長工作16個小時后才能休息8小時,事發(fā)時工作了45個小時沒休息。上訴人方自己申請的證人司機陳某出庭作證稱,案涉車輛每次出車時有兩個司機,一般每人開四個小時左右休息,輪著開。車上一共三個司機,正常每個司機上四天班,休兩天。上訴人該上訴主張與己方證人的證言自相矛盾,不能成立。上訴人亦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案涉車輛超載與鄭某猝死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邯鄲市順意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鄭某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對鄭某駕駛的車輛又不享有支配權,其與鄭某猝死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上訴人稱王增紅及邯鄲市順意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對鄭某猝死存在過錯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認定王增紅作為受益人,對鄭某猝死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15%的責任,王增紅服判,未上訴,本院對此不作變動。關于鄭某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按何標準計算問題。鄭某為農村居民。上訴人雖提交了房屋租賃合同及居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但上訴人杜某某在庭審中對是否及何時在該處居住,不能自圓其說。本院對上述證據不予采信。一審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鄭某的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并無不當。上訴人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上訴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死者鄭某猝死與王增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一審不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并無不當。關于一審程序。上訴人稱王增紅和劉慧杰的詢問筆錄,不是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提交的,為什么在一審卷宗內。經查,一審庭審筆錄第6頁,鄭文生、杜某某、鄭強、鄭亞楠方提交王增紅和劉慧杰的詢問筆錄各一份。上述詢問筆錄為鄭文生、杜某某、鄭強、鄭亞楠方在一審時提交,上訴人所稱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邯鄲市順意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一審代理人葛志安的授權委托書上載明其工作單位為邯鄲市順意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上訴人稱葛志安不是邯鄲市順意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員工,但上訴人對該主張不能提供任何證據佐證,該主張不能成立。王增紅一審代理人潘秋江雖不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自然人代理的條件,但該情況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上訴人該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8870元,由鄭文生、杜某某、鄭強、鄭亞楠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魏志鵬
審判員 陳志明
審判員 田 莉
書記員:溫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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