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某某,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劉鳳陽,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湯某某,農民。
被告桑某某,農工。
原告鄭某某與被告湯某某、桑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董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鳳陽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湯某某、桑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湯某某、桑某某與原告鄭某某系朋友關系。被告湯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以生活需要為由向原告鄭某某借款30000元,并于當日給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借條今借到鄭某某人民幣叁萬元(30000.00),該款以現金方式支付。如該借款到期未還,由曹妃甸區(qū)人民法院解決。借款人:湯某某。身份證號:××。電話183××××9871。2014年10月30日。擔保人:桑某某”。該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予給付。
上述事實有原告鄭某某提交的《借條》一張,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及原告當庭陳述等證明屬實。
本院認為,被告湯某某、桑某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不進行質證,應當視為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的認可,故原、被告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依法缺席判決。因《借條》中沒有約定還款期限,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應自起訴之日起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被告桑某某對被告湯某某30000元借款擔保負有連帶清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湯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鄭某某借款30000元;
二、被告湯某某支付原告鄭某某利息,自起訴之日起(2016年1月19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借款30000元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
三、被告桑某某對上述債務及利息負連帶清償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75元,由被告湯某某、桑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于七日內繳納上訴費550元,逾期繳納,按放棄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董 軍
書記員:孫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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