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某
劉鳳陽(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
鄭海寧
原告鄭某某,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劉鳳陽,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鄭海寧,農民。
原告鄭某某與被告鄭海寧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董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鳳陽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鄭海寧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鄭某某訴稱,2014年5月3日,被告向我借款30000元,并給我出具借條一張,約定一個月還。
此后,我?guī)状蜗虮桓娲咭杩?,但被告至今未還。
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償還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鄭海寧在法定答辯期間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
本院認為,被告鄭海寧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進行質證,應當視為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的認可,故原、被告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
原告的訴訟請求,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依法缺席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鄭海寧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鄭某某借款30000元;
被告鄭海寧支付原告鄭某某利息,自還款到期之日起(2014年6月4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借款30000元以年6%利率計付;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25元,由被告鄭海寧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同時于七日內繳納上訴費450元,逾期繳納,按放棄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鄭海寧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不進行質證,應當視為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的認可,故原、被告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
原告的訴訟請求,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依法缺席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鄭海寧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鄭某某借款30000元;
被告鄭海寧支付原告鄭某某利息,自還款到期之日起(2014年6月4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借款30000元以年6%利率計付;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25元,由被告鄭海寧負擔。
審判長:董軍
書記員:孫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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