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鄲市人民路260號。
負責人李良,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登朝,河北中大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李建峰,河北眾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海某,農(nóng)民。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邯鄲市裕豐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建設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孫寶玉,該公司董事長。
以上二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王海林,河北江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永年縣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4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2010年2月26日21時許,被上訴人馬海某駕駛冀D×××××、冀D×××××掛號重型半掛貨車與被上訴人鄭某某騎自行車相撞,造成被上訴人鄭某某受傷,自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被上訴人馬海某駕駛的冀D×××××、冀D×××××掛號重型半掛貨車在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投有主掛車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各一份,冀D×××××主車機動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一份(保險人根據(jù)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承擔的責任比例在符合賠償規(guī)定的金額內實行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冀D×××××掛車機動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一份(不計免賠)。以上事實有一審卷宗中永年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交強險保險單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保險單為證。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鄭某某系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傷,應依法得到賠償。冀D×××××、冀D×××××掛號重型半掛貨車在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投有主掛車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各一份,冀D×××××主車機動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一份(保險人根據(jù)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承擔的責任比例在符合賠償規(guī)定的金額內實行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冀D×××××掛車機動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一份(不計免賠),故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被上訴人鄭某某承擔賠償責任。關于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上訴稱原審計算被上訴人鄭某某誤工費錯誤的問題,被上訴人鄭某某定殘日為2010年12月14日,故其誤工時間應從2010年2月16日計算至2010年12月14日,共計301天,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guī)定,參照河北省2011年度農(nóng)林牧漁業(yè)年平均工資計算,被上訴人鄭某某誤工費應為:12432元÷365天×301天=10252元,一審計算誤工費錯誤,應予糾正。則被上訴人鄭某某因本案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614699.7元,因被上訴人鄭某某一審主張的賠償數(shù)額為590292.72元,超出部分應視為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故一審支持被上訴人鄭某某各項損失總額為590292.72元并無不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首先應該在244000元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對被上訴人鄭某某承擔賠償責任。被上訴人邯鄲市裕豐運輸有限公司已經(jīng)給付被上訴人鄭某某169106.98元,剩余款數(shù)為177185.74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賠償限額內直接賠償給被上訴人鄭某某。而本案中冀D×××××主車在上訴人處所投保的是第三者計免賠商業(yè)責任險,根據(jù)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十七條的約定,因被上訴人馬海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免賠20%,則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內賠償給被上訴人鄭某某159467.17元。由于被上訴人馬海某系被上訴人邯鄲市裕豐運輸有限公司的雇傭司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故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免賠的20%賠償款17718.57元應由被上訴人邯鄲市裕豐運輸有限公司承擔,因被上訴人馬海某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有重大過失,故應對該17718.57元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段子勇
審判員 張侖
代理審判員 馬靜
書記員: 張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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