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某某。
原告陳某華。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龔成思、黎棟,湖北浩澤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張某某。
原告鄭某某、陳某華訴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組成由審判員周三九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蘇爽、人民陪審員白德平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鄭某某、陳某華的委托代理人龔成思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4月至9月間,被告張某某因承接工程資金周轉(zhuǎn)需要,分七次向原告鄭某某、陳某華借款合計115000元,并向二原告出具借條一張。2015年2月至3月間,被告張某某先后償還原告借款共計15000元,尚欠借款100000元至今未付清。因多次催收借款未果,原告鄭某某、陳某華據(jù)此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二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張某某向原告鄭某某、陳某華借款115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款借條、錄音資料及證人證言予以證實,該借款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庭審中二原告自認被告償還15000元后,被告張某某應自覺履行清償剩余借款100000元義務,故原告鄭某某、陳某華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鄭某某、陳某華的利息請求,本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并未約定借款利息,但原告鄭某某、陳某華可自主張權利之日起(即2015年6月8日起),要求被告張某某參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的利率標準支付借款利息。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償還原告鄭某某、陳某華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張某某支付原告鄭某某、陳某華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5年6月8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周三九 代理陪審員 蘇 爽 人民陪審員 白德平
書記員:彭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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