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某某,男,生于1980年4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委托代理人陳勝江,湖北宏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利川市時代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江源街6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2802722036013J。
法定代表人王利,系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明俊,系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吳某某,男,生于1972年2月7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517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范靜,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友酈,系該公司職工,特別授權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鄭某某訴被告利川市時代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吳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鄭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鄭某某自愿申請撤回起訴,其意思表示真實,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鄭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950元,依法減半收取975元,由原告鄭某某承擔。
審判員 殷良平
書記員:周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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