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安徽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廖格林,上海鎮(zhèn)霆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安慶市。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安慶市。
原告郝某某與被告宋某某、朱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因被告宋某某、朱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zhuǎn)為普通程序。
審判員:楊寶勤
書記員:王愛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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