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某
劉健(河北劉玉森律師事務所)
鄒某某
雷某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
田佰仲
原告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學生。
委托代理人劉健,河北劉玉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
負責人:張建忠,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田佰仲,該公司職員。
原告郝某某與被告鄒某某、被告雷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慶春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郝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健、被告雷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田佰仲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鄒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
原告訴稱,2013年5月28日11時30分許,被告鄒某某駕駛冀R×××××號中型普通貨車沿102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43公里+535.7米處時,與由北向南橫過道路郝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郝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事故發(fā)生。
事故經(jīng)大廠回族自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鄒某某負主要責任,郝某某負次要責任。
被告鄒某某駕駛的冀R×××××號中型普通貨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雷某,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
事發(fā)后,原告在首都醫(yī)科大學附屬北京天壇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為:1、腹部閉合性損傷:脾破裂;2、失血性休克(代償期);3、頭皮破裂;4、坐骨骨折;5、顱底骨折;6、右第1,第2跖骨骨折;7、多處皮膚挫傷。
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48752.94元、輔助器具費13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5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護理費26295.90元、傷殘賠償金12325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鑒定費880元、交通費4000元、車輛損失費1500元、復印費19.20元、住院用品費741.50元,共計226817.54元。
二次手術費待實際發(fā)生后請求。
其中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和第三者商業(yè)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超過保險限額賠償部分的損失由被告雷某、鄒某某進行賠償。
被告雷某辯稱,對事故的經(jīng)過及大廠回族自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異議。
我是冀R×××××號中型普通貨車的實際所有人,被告鄒某某是我雇傭的司機,發(fā)生本起交通事故時是鄒某某在履行職務期間。
冀R×××××號中型普通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額為300000元的第三者商業(yè)險,不計免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當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和第三者商業(yè)險限額內先行賠付,超出保險責任限額部分的合理損失,由我按照主要責任比例進行賠償。
事故發(fā)生后,我已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20000元,請求法院予以確認,進行折抵計算。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辯稱,對事故經(jīng)過及大廠回族自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異議。
被告鄒某某駕駛的冀R×××××號中型普通貨車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額為300000元的第三者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
我同意在交強險各分項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各項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的合理損失同意按照70%責任比例在第三者商業(yè)險范圍內進行賠償。
原告需要的護理期和營養(yǎng)期需以鑒定結論作為依據(jù)予以確定,原告請求的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數(shù)額均過高,請法院酌定。
不同意承擔本案的鑒定費、復印費、住院用品費和訴訟費。
被告鄒某某未到庭答辯。
本院認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郝某某受傷的原因,系由于原告郝某某與被告鄒某某均未能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違章駕駛所致。
被告鄒某某駕駛的冀R×××××號中型普通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商業(yè)保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該保險公司應當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
因本案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原告郝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根據(j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
但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jīng)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四)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故對原告損失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賠償?shù)牟糠?,屬于第三者商業(yè)保險合同約定范圍的,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按被告鄒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負責任進行賠償,賠償比例為80%。
冀R×××××號中型普通貨車的實際所有人為被告雷某,被告鄒某某系被告雷某雇傭的司機,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是鄒某某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故被告雷某作為雇主應對原告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和第三者商業(yè)保險合同約定范圍部分的合理損失按照80%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的合理損失有:醫(yī)療費48752.94元;醫(yī)療器具費1320元,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坐骨骨折、跖骨骨折,其為恢復傷情、避免患肢負重購買拐杖、輪椅具備合理性和必要性,屬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應予確認;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河北省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每日50元,住院41天,維護2050元;護理費,標準按照河北省衛(wèi)生和社會工作年平均工資38393元計算,護理期限參考鑒定意見書確定的護理期限及醫(yī)囑建議的護理時間確定為120日,護理費維護12600元,過高部分不予維護;傷殘賠償金,因原告經(jīng)常居住地為城鎮(zhèn),故標準參照河北省2012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標準20543元計算,原告被評定為八級傷殘,傷殘賠償系數(shù)為30%,傷殘賠償金合計維護123258元(20543元×20年×30%);鑒定費880元;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害后果及結合本地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維護10000元,過高部分不予維護;營養(yǎng)費參考醫(yī)囑意見及鑒定意見書確定的營養(yǎng)期限,酌情維護3000元;交通費根據(jù)原告轉院、出院、復查及原告到廊坊進行鑒定的實際情況,酌定維護3000元,過高部分不予維護;車輛損失,原告車輛雖未經(jīng)價格評估部門進行定損,但車輛損壞情況屬實,酌情維護700元,過高部分不予支持。
復印費19.20元、住院用品費741.50元均屬合理損失,予以確認。
以上各項費用共計206321.64元。
原告請求的二次手術費,因該項費用未實際發(fā)生,具體數(shù)額無法確定,故原告可待其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解決。
原告上述損失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0700元。
超過強制保險范圍部分的鑒定費880元、復印費19.20元、住院用品費741.50元,合計1640.7元,因不屬于商業(yè)三者險合同約定賠償范圍,故由被告雷某按照80%責任比例賠償原告1313元,被告鄒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剩余損失83980.94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按照80%責任比例賠償67185元。
被告雷某為原告墊付費用20000元,因其還需賠償原告超過保險范圍的損失1313元,兩相折抵,被告雷某在保險范圍內為原告墊付的實際費用為18687元(20000元-1313元)。
原告應獲賠的損失為169198元(120700元+67185元-18687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賠償原告郝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69198元。
此款直接匯入被告郝某某個人賬戶,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廠夏墊支行,卡號:xxxx9。
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給付被告雷某為原告墊付的合理損失16288元。
此款直接匯入被告雷某個人賬戶,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行號:103146167000,卡號:xxxx5。
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
三、被告鄒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郝某某負擔500元,被告雷某負擔1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生效后,當事人在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間內不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提出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本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兩年內。
逾期將喪失申請執(zhí)行權。
本院認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郝某某受傷的原因,系由于原告郝某某與被告鄒某某均未能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違章駕駛所致。
被告鄒某某駕駛的冀R×××××號中型普通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商業(yè)保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該保險公司應當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
因本案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原告郝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根據(j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
但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jīng)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四)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故對原告損失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賠償?shù)牟糠?,屬于第三者商業(yè)保險合同約定范圍的,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按被告鄒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負責任進行賠償,賠償比例為80%。
冀R×××××號中型普通貨車的實際所有人為被告雷某,被告鄒某某系被告雷某雇傭的司機,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是鄒某某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故被告雷某作為雇主應對原告超出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和第三者商業(yè)保險合同約定范圍部分的合理損失按照80%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的合理損失有:醫(yī)療費48752.94元;醫(yī)療器具費1320元,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坐骨骨折、跖骨骨折,其為恢復傷情、避免患肢負重購買拐杖、輪椅具備合理性和必要性,屬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應予確認;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河北省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每日50元,住院41天,維護2050元;護理費,標準按照河北省衛(wèi)生和社會工作年平均工資38393元計算,護理期限參考鑒定意見書確定的護理期限及醫(yī)囑建議的護理時間確定為120日,護理費維護12600元,過高部分不予維護;傷殘賠償金,因原告經(jīng)常居住地為城鎮(zhèn),故標準參照河北省2012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標準20543元計算,原告被評定為八級傷殘,傷殘賠償系數(shù)為30%,傷殘賠償金合計維護123258元(20543元×20年×30%);鑒定費880元;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害后果及結合本地平均生活水平,酌定維護10000元,過高部分不予維護;營養(yǎng)費參考醫(yī)囑意見及鑒定意見書確定的營養(yǎng)期限,酌情維護3000元;交通費根據(jù)原告轉院、出院、復查及原告到廊坊進行鑒定的實際情況,酌定維護3000元,過高部分不予維護;車輛損失,原告車輛雖未經(jīng)價格評估部門進行定損,但車輛損壞情況屬實,酌情維護700元,過高部分不予支持。
復印費19.20元、住院用品費741.50元均屬合理損失,予以確認。
以上各項費用共計206321.64元。
原告請求的二次手術費,因該項費用未實際發(fā)生,具體數(shù)額無法確定,故原告可待其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解決。
原告上述損失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20700元。
超過強制保險范圍部分的鑒定費880元、復印費19.20元、住院用品費741.50元,合計1640.7元,因不屬于商業(yè)三者險合同約定賠償范圍,故由被告雷某按照80%責任比例賠償原告1313元,被告鄒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剩余損失83980.94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按照80%責任比例賠償67185元。
被告雷某為原告墊付費用20000元,因其還需賠償原告超過保險范圍的損失1313元,兩相折抵,被告雷某在保險范圍內為原告墊付的實際費用為18687元(20000元-1313元)。
原告應獲賠的損失為169198元(120700元+67185元-18687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賠償原告郝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69198元。
此款直接匯入被告郝某某個人賬戶,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廠夏墊支行,卡號:xxxx9。
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給付被告雷某為原告墊付的合理損失16288元。
此款直接匯入被告雷某個人賬戶,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行號:103146167000,卡號:xxxx5。
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履行。
三、被告鄒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郝某某負擔500元,被告雷某負擔1500元。
審判長:李慶春
書記員:李俊璋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