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經商,現住河北省巨鹿縣。被告:河北科達橡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巨鹿縣城工業(yè)園區(qū)。法定代表人:劉煥穩(wěn),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郝炳輝,男,該公司員工。
郝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河北科達橡膠制品有限公司償還借款850萬元;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6年年底,被告河北科達橡膠制品有限公司因需資金周轉,與原告達成協議從原告處籌資借款。截止到2017午10月13日,被告河北科達橡膠制品有限公司累計從原告手中取得借款共計人民幣850萬元,并依約償還利息。被告承諾于2017年12月31日前償還所有借款850萬元,而今仍未履行義務償還借款。原告曾多次要求其履行償還義務,均未果,被告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法院判決被告歸還原告人民幣850萬元以及相關訴訟費用,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訟過程中,原告增加訴訟請:要求被告支付利息50萬元、損失費50萬元。河北科達橡膠制品有限公司辯稱,對原告起訴無異議,我公司從2016年年底到2017年10月份從原告處借款850萬元,約定月利息10%。同意給原告本金850萬、利息50萬元、損失50萬元,現在公司沒有償還能力。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年底原、被告達成協議,被告從原告處借款,約定月利率10%。被告于2016年12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2017年2月15日借款3,000,000元;2017年4月25日借款2,000,000元;2017年4月26日借款1,500,000元;2017年10月13日借款1,000,000元。以上借款原告以轉賬方式向被告支付,被告均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憑單,憑單上載明了時間、摘由、大小寫金額并加蓋了河北科達橡膠制品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上述借款至今未償還。以上事實原、被告無異議,有原告提交的多級賬簿收付款動賬通知、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收款憑單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郝某某與被告河北科達橡膠制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郝某某、被告河北科達橡膠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郝炳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河北科達橡膠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郝某某借款8,50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8,500,000元,依法應予支持。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就增加訴訟請求部分交納訴訟費,本院按照原告撤回請求處理。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河北科達橡膠制品有限公司償還原告郝某某借款8,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1,30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兩項合計76,300元,由被告河北科達橡膠制品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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