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承德市灤平縣。
被告:灤平縣靳某某國營林場,住所:河北省承德市灤平縣長山峪鎮(zhèn)三道嶺村。
法定代表人:高亞東,職務: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劍波,河北金山嶺律師事務所。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秀民,河北金山嶺律師事務所。
原告郝某某與被告灤平縣靳某某國營林場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依法進行了審理。
原告郝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賠償砍伐原告樹木所造成的經濟損失2130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06年6月22日,原告與灤平縣長山峪鎮(zhèn)東營子村村民委員會簽訂《拍賣山林合同》,灤平縣長山峪鎮(zhèn)東營子村村民委員會將位于東營子村小榆樹溝,面積約100畝的山林,以10500.00元的價格拍賣給原告,原告經過多年經營管理,使該山場的林木長大成材。但被告于2015年擅自砍伐了原告經營管理的松樹213棵,原告要求被告給予賠償,被告以這些樹和所在林地是被告的為由,拒絕賠償。灤平縣長山峪鎮(zhèn)東營子村村民委員會于2017年8月向灤平縣人民政府申請確權,灤平縣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灤政林處字[2017]8號林權爭議行政處理決定書,將爭議的林地林木確定為灤平縣長山峪鎮(zhèn)東營子村村民委員會所有。
本院經審查認為,2017年11月21日承德市人民政府受理了被告灤平縣靳某某國營林場的行政復議申請,有被告方提交的承政復受字[2017]68號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予以證明。故原告方起訴的涉案林權存在權屬爭議。原告方應在涉案林權權屬確定后再行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郝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或者代表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樸金利
書記員: 曹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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