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青縣。
委托代理人費立增,河北精忠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地址滄州市運河區(qū)解放西路52號。
負責人李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苑全亮,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公司職員
原告郝某某與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賀永梅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費立增、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苑全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冀J×××××-冀JEZ67掛貨車的登記車主為滄州市新華意達運輸隊,實際車主為原告郝某某。2015年5月4日,滄州市新華意達運輸隊為冀J×××××貨車在被告處投保責任限額為20000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并投保不計免賠附加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5月6日零時起至2016年5月5日二十四時止。2015年12月27日21時40分,原告司機趙壯志駕駛冀J×××××-冀JEZ67掛貨車沿307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221公里+810米處時,由于采取措施不當,與前方同向行駛的馬占相駕駛的冀A×××××-冀ASW55掛貨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趙壯志及其乘車人馮國鑫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趙壯志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馬占相負次要責任。經青縣人民法院委托,滄州鑒真價格事務所作出的價格評估報告書,評定冀J×××××貨車車輛損失為99270元,原告為此支付車損鑒定費5000元。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為將冀J×××××貨車拖離事故現(xiàn)場,支付車輛施救費7800元。
另查明,趙壯志系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其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冀J×××××-冀JEZ67掛貨車的行駛證、營運證均在有效檢驗期限內。
上述事實由交通事故認定書,冀J×××××-冀JEZ67掛貨車行駛證,營運證,掛靠協(xié)議書,駕駛員趙壯志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冀J×××××-冀JEZ67掛貨車商業(yè)險保險單,價格評估報告書、鑒定費票據(jù),施救費票據(jù)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滄州市新華意達運輸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據(jù)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原告作為冀J×××××-冀JEZ67掛貨車的實際所有人,有權就該車的保險事故損失向被告主張權利。原告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被告應當依約予以賠付。原告主張車損99270元,提供了車損鑒定的評估報告、駕駛人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事故車輛的行駛證,營運證,評估報告系經本院依法委托作出,且本院通知了鑒定機構、原、被告進行現(xiàn)場勘驗,行駛證、營運證、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均在檢驗有效期限內,故本院予以支持;主張施救費7800元、鑒定費5000元提供了施救費票據(jù)、鑒定費票據(jù)證實,本院亦予以支持。施救費是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鑒定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被告自向原告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駛本案原告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依?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付原告郝某某車損99270元,承擔鑒定費5000元、施救費7800,共計112070元。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履行,由被告將款匯至原告郝某某在中國農業(yè)銀行青縣會川路支行賬號為62×××66的帳戶中。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7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提起上訴的,應在上訴狀寄出的七日內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2540元(收款單位名稱: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名稱:河北省滄州市農行北環(huán)支行,賬號:50×××85),并將上訴狀和交納上訴費的銀行回單或上訴費票據(jù)一并郵寄我院,逾期不交費的視為不再上訴。
審判員 賀永梅
書記員:宋湛瀅 附相關法律條文: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shù)額在保險標的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 第六十條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前款規(guī)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shù)?,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挥绊懕槐kU人就未取得賠償?shù)牟糠窒虻谌哒埱筚r償?shù)臋嗬?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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