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新立
張云鵬(河北三言律師事務所)
石家莊市吉某偉業(yè)飼料有限公司
韓立杰(河北崢嶸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李玲彥
原告郝新立,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云鵬,河北三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家莊市吉某偉業(yè)飼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韓立杰,河北崢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李玲彥。
原告郝新立與被告石家莊市吉某偉業(yè)飼料有限公司、被告劉某某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范進軍獨任審判,3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郝新立及其委托代理人張云鵬、被告石家莊市吉某偉業(yè)飼料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韓立杰、被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玲彥均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郝新立訴稱,2014年1月1日,被告劉某某拉被告石家莊市吉某偉業(yè)飼料有限公司的飼料給原告送料,5月份喂雞后出現(xiàn)拉稀等其他疾病,根本不能產蛋,經原告四處求醫(yī),花去藥費7900多元,造成死亡蛋雞850只,每只按25元算,造成21250元的死雞損失,當時正是產蛋高峰期,且價格高。
每天少產蛋4箱半,每箱225元,7個月給原告造成212625元的損失,以上共計241775元的直接損失。
原告現(xiàn)仍有二被告50袋飼料。
后經行唐調委會調解,二被告同意鑒定飼料,若有問題同意賠償原告,但至今未能解決。
為維護法律尊嚴,挽回我的巨大經濟損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41775元。
原告對其主張未提供證據(jù):
被告石家莊市吉某偉業(yè)飼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某飼料公司)辯稱,我公司生產的飼料質量合格。
公司是經批準依法成立的飼料生產企業(yè),自成立以來,嚴把質量關,對每批飼料檢驗合格后,才出廠銷售。
2014年我公司通過劉某某銷售給原告的飼料均為質量合格飼料,不存在質量問題。
同期不僅僅銷售給原告一家,其他養(yǎng)殖戶均沒有提出質量問題,足以證明我公司生產的飼料質量合格。
原告所訴經濟損失不存在,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
原告所提行唐縣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事宜,是劉某某就原告郝新立拖欠其飼料款而申請調解,并不是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而進行的,調解員找到被告了解情況時,已講明:我公司生產的飼料沒有質量問題,更談不上賠償損失,原告所訴二被告同意賠償其經濟損失是不實之詞。
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對其主張?zhí)峤灰韵伦C據(jù):1、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2、飼料生產企業(yè)審查合格證;3、飼料生產許可證;4、2014年5月1日、4日、8日、9日的檢驗報告4份。
原告質證意見是:證據(jù)1、2、3,首先沒有提交原件,其次不能證明所生產的飼料合格;飼料生產合格證2014年7月25日前為有效期;對證據(jù)4,檢驗報告檢測不全面,沒有做出詳細鑒定,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
質疑檢驗人員是否有從業(yè)資格。
被告劉某某辯稱,自2014年1月起,我為原告送石家莊市吉某偉業(yè)飼料有限公司生產的飼料,每袋加運費2元。
當時約定不欠賬,每次都是由我裝上飼料后直接送到原告處,每袋上都標注有產品質量合格證。
但在實際履行中,原告以種種理由拖欠飼料款和運費,至今尚欠我46950元,已經向法院起訴。
我不但給原告送料,還為其他養(yǎng)雞戶送料,其他養(yǎng)殖戶均沒有提出質量問題,現(xiàn)原告提出質量問題與事實不符。
在我向原告索要欠款過程中,原告提出質量問題,我向另一被告反映,石家莊市吉某偉業(yè)飼料有限公司派員到原告處查看后,認為不是質量問題,并告知原告認為是質量問題,可向有關部門申請鑒定,但被告至今沒有提出鑒定。
我只是將石家莊市吉某偉業(yè)飼料有限公司生產的飼料當天直接運輸?shù)奖桓嫣?,沒有任何過錯,不可能影響飼料質量問題。
假如屬于質量問題,根據(jù)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也應由生產者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請法院駁回原告對我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原告訴求損害賠償首先應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即雞是否死亡、死亡數(shù)量;其次,死亡原因、損失金額還需有關部門鑒定,而不能僅憑想象和推測來確定。
如果確定是飼料的問題,再由被告吉某飼料公司就其產品質量承擔舉證責任。
但原告不能舉證證明雞死亡與被告吉某飼料公司的飼料存在因果關系,且死亡的雞已銷毀,無法進行死亡原因鑒定。
原告所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駁回。
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郝新立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62元,由原告郝新立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原告訴求損害賠償首先應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即雞是否死亡、死亡數(shù)量;其次,死亡原因、損失金額還需有關部門鑒定,而不能僅憑想象和推測來確定。
如果確定是飼料的問題,再由被告吉某飼料公司就其產品質量承擔舉證責任。
但原告不能舉證證明雞死亡與被告吉某飼料公司的飼料存在因果關系,且死亡的雞已銷毀,無法進行死亡原因鑒定。
原告所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駁回。
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郝新立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62元,由原告郝新立負擔。
審判長:范進軍
書記員:魏亞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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