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鄖縣政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鄖陽區(qū)城關鎮(zhèn)新區(qū)街中心巷居委會。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304585465718N。
法定代表人:胡慶方,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宇恒,湖北鄖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告: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尚某某之妻。
被告:十堰方石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鄖陽區(qū)長嶺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東盟工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某,十堰方石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辦公室副主任。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原告鄖縣政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政信公司)與被告尚某某、申某、十堰方石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石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政信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宇恒,被告申某,被告方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尚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政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尚某某、申某向我公司償還借款本金502400元,并按月百分之二的標準支付自2015年6月9日起至付清時止的利息;2、判令尚某某、申某向我公司支付律師費30000元;3、判令方石公司對尚某某、申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4、訴訟費由各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8月30日,被告尚某某、申某、方石公司與我公司簽訂《保證擔保及借款合同》,尚某某向我公司借款8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30日至2012年11月27日止,月利率3.1%,若逾期還款,自逾期之日按合同利率3倍計收利息,若因尚某某違約致使我公司采取訴訟方式實現(xiàn)債權(quán),尚某某還應承擔我公司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一切費用,被告申某和方石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自債務到期之日起2年,保證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債務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一切費用。2015年12月,我公司與尚某某、申某、方石公司續(xù)簽《保證擔保及借款合同》,尚某某繼續(xù)按照月息3%償還借款,申某、方石公司繼續(xù)按原擔保范圍和期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后,尚某某僅償還本金297600元,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8日,剩余本金502400元及2015年6月8日后的利息至今未還。
本院認為:第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尚某某與政信公司簽訂《保證擔保及借款合同》向政信公司借款800000元,雙方的借款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在約定的借款期限內(nèi),尚某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在雙方約定展期后,亦未按約定償還借款,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政信公司要求尚某某償還尚欠的借款本金,并按月息2%的標準自欠付利息之日起計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政信公司要求尚某某支付律師費30000元,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第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quán)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方石公司與政信公司簽訂《保證擔保及借款合同》和《借款展期協(xié)議》,為尚某某向政信公司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政信公司要求方石公司對尚某某借款的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第三、申某于2012年8月30日與政信公司簽訂《保證擔保及借款合同》,為尚某某向政信公司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自債務到期之日起2年,尚某某向政信公司的借款到期日是2012年11月27日,申某的保證期限至2014年11月27日止,在保證期間內(nèi),政信公司未向申某主張權(quán)利,申某的保證責任已經(jīng)免除。但申某與尚某某系夫妻關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政信公司要求申某與尚某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經(jīng)合議庭評議,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尚某某、申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鄖縣政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金502400元,并自2015年6月9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標準向鄖縣政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利息。
二、被告十堰方石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政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27元,由被告尚某某、申某、十堰方石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0227元,原告鄖縣政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賬戶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浙江路66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判決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判決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審判長 陳文泉 審判員 尤 麗 審判員 康秀深
書記員:陳天天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