鄖縣誠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
葉俊(湖北車城律師事務所)
梁某某
陳某某
謝建國
洪玉琦(湖北十堰鄖陽區(qū)城關鎮(zhèn)法律服務所)
原告鄖縣誠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qū)金沙路8號。
法定代表人周偉,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葉俊,湖北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村民。
被告陳某某(系被告梁某某妻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謝建國,男,1965年10月1出生,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洪玉琦,十堰市鄖陽區(qū)城關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和上訴,代收法律文書。
原告鄖縣誠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鑫公司)訴被告梁某某、陳某某、謝建國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燕學成適用簡易程序,于5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誠鑫公司委托代理人葉俊,被告謝建國委托代理人洪玉琦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梁某某、陳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誠鑫公司訴稱:2013年10月21日,被告梁某某向我公司借款200000元整,約定借期6個月,借款期間月息按2.8%計付,逾期還款,按逾期金額從逾期之日在約定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至本息付清為止。
現(xiàn)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梁某某償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借款利息在約定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至付清本金為止;2、判令被告謝建國對上述借款本息和原告實現(xiàn)債權的律師費用100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我對被告梁某某、陳某某提供抵押的房產評估拍賣價值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梁某某、陳某某未到庭應訴與答辯。
被告謝建國辯稱:對借款的事實、數(shù)額及梁某某已支付的利息數(shù)額均無異議,我只對原告與梁某某約定的抵押房產的評估拍賣價值享有優(yōu)先受償后的不足部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我不承擔原告實現(xiàn)債權的律師費。
本院認為:被告梁某某在原告誠鑫公司借款200000元事實清楚,借款到期后,梁某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即返還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的民事責任;因被告梁某某和陳某某系夫妻關系,其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經(jīng)營,故借款本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依據(jù)梁某某、陳某某書面承諾應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被告謝建國為梁某某貸款出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承諾書,依法應對梁某某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依法可以行使追償權。
誠鑫公司請求謝建國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與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誠鑫公司關于借款罰息、復利、違約金等訴訟請求有悖法律規(guī)定,且月利率2.8%已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故對其罰息、復利、違約金、2.8%月利率等訴訟請求不應支持;關于誠鑫公司請求對梁某某、陳某某提供抵押的房產評估拍賣價值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因該房屋未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則抵押權依法未能設立,對該請求本院不予處理;關于誠鑫公司請求梁某某、謝建國、陳某某支付實現(xiàn)債權的律師費用10000元問題,因我國現(xiàn)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僅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明確規(guī)定可以由債務人承擔,而對其他法律關系的民事案件沒有作出相應規(guī)定,且本案也無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代理費發(fā)票印證,故誠鑫公司的該項請求,既無事實依據(jù),也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梁某某、陳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訴,視其自愿放棄抗辯權利,應自行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 ?、第八條 ?、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第三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梁某某、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償還原告鄖縣誠鑫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借款利息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利隨本清)。
二、被告謝建國對上述第一項判決內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被告謝建國履行償還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梁某某、陳某某追償。
三、駁回原告鄖縣誠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000元,由被告梁某某、陳某某共同負擔(被告謝建國負連帶交納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賬戶:17234901040010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
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
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本院認為:被告梁某某在原告誠鑫公司借款200000元事實清楚,借款到期后,梁某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即返還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的民事責任;因被告梁某某和陳某某系夫妻關系,其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經(jīng)營,故借款本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依據(jù)梁某某、陳某某書面承諾應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被告謝建國為梁某某貸款出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承諾書,依法應對梁某某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依法可以行使追償權。
誠鑫公司請求謝建國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與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誠鑫公司關于借款罰息、復利、違約金等訴訟請求有悖法律規(guī)定,且月利率2.8%已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故對其罰息、復利、違約金、2.8%月利率等訴訟請求不應支持;關于誠鑫公司請求對梁某某、陳某某提供抵押的房產評估拍賣價值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因該房屋未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則抵押權依法未能設立,對該請求本院不予處理;關于誠鑫公司請求梁某某、謝建國、陳某某支付實現(xiàn)債權的律師費用10000元問題,因我國現(xiàn)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僅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明確規(guī)定可以由債務人承擔,而對其他法律關系的民事案件沒有作出相應規(guī)定,且本案也無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代理費發(fā)票印證,故誠鑫公司的該項請求,既無事實依據(jù),也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梁某某、陳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訴,視其自愿放棄抗辯權利,應自行承擔不利法律后果。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 ?、第八條 ?、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第三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梁某某、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償還原告鄖縣誠鑫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借款利息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利隨本清)。
二、被告謝建國對上述第一項判決內容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被告謝建國履行償還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梁某某、陳某某追償。
三、駁回原告鄖縣誠鑫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000元,由被告梁某某、陳某某共同負擔(被告謝建國負連帶交納責任)。
審判長:燕學成
書記員:張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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