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鄖西縣永安煙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鄖西縣城關鎮(zhèn)西安大道(校場坡村)。
法定代表人:邱正祿,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諶甲軍,
湖北正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湖北省鄖西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來琳,
鄖西縣夾河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原告
鄖西縣永安煙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安公司)與被告周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永安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諶甲軍、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來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永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撤銷鄖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西勞仲(2017)裁字第02號裁決書;2.依法確認永安公司與周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簽訂的工傷補償協(xié)議有效;3.依法駁回周某某要求永安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院期間護理費及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和經(jīng)濟賠償金等一切工傷待遇的請求;2.訴訟費由周某某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3月周某某到永安公司上班,被分配到制筒車間從事制筒工作。2015年4月25日上午周某某在工作期間不慎將膝蓋跪在地面造成骨折,經(jīng)治療后痊愈。2015年9月14日經(jīng)永安公司和周某某充分協(xié)商,對周某某工傷事宜的賠償達成工傷補償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由永安公司一次性賠償周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等28000元,永安公司履行賠償義務后,周某某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永安公司提出任何賠償費用要求,同時約定了其他事宜。協(xié)議簽訂后永安公司按照協(xié)議支付了周某某28000元賠償款。永安公司與周某某簽訂的工傷補償協(xié)議合法有效,永安公司已按協(xié)議進行了一次性賠償,周某某無權再要求永安公司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芍苣衬碂o視上述協(xié)議約定,在協(xié)議簽訂后,申請了工傷認定,并在永安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自行進行了傷殘等級評定,傷殘為九級的評定書永安公司至今沒有收到。后周某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裁定其與永安公司簽訂的工傷補償協(xié)議無效,解除雙方勞動關系,并要求永安公司支付其工傷待遇等,鄖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仲裁,在沒有確認雙方簽訂的工傷補償協(xié)議無效的情況下,又錯誤裁決永安公司向周某某支付九級傷殘的各項工傷待遇等。永安公司在收到裁決書后,依法向鄖西縣法院起訴,該案審理過程中,因永安公司對十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周某某九級傷殘鑒定結論意見不服,認為該鑒定結論意見沒有送達給永安公司,違反法定程序,為此永安公司對該鑒定結論意見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鑒定結論。行政訴訟審理過程中,為了防止原民事訴訟案件審理期限過長,在法院要求下,永安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暫時撤回了起訴,等待行政訴訟案件結案后再行提起民事訴訟。永安公司提起的行政訴訟經(jīng)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和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審理終結,為此永安公司再行提起本案的民事訴訟。
周某某辯稱,周某某在永安公司上班期間受傷,應為工傷。周某某在不知道其是否構成傷殘以及永安公司不支付二次手術費情況下,與永安公司簽訂了工傷補償協(xié)議,此協(xié)議應無效,更顯失公平。十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周某某作出的傷殘鑒定結論在鄖西郵政局電話通知后已由周某某送往永安公司,并且鄖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2017年1月18日召集永安公司和周某某開庭時,雙方均已出庭,在庭審階段,周某某出具了十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永安公司此時已知道該鑒定結論,沒有在15日內(nèi)提起重新鑒定申請,說明永安公司放棄重新鑒定權力,永安公司因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提起了行政訴訟,被兩級法院以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為由駁回。為此鄖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該裁決結果。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3月17日周某某受聘到永安公司從事煙花制筒工作,實行計件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及繳納社會保險。2015年4月25日上午周某某在工作期間不慎滑倒,致使右髕骨受傷,被送往鄖西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檢查右髕骨骨折,于2015年5月16日出院。2015年9月14日永安公司與周某某簽訂工傷補償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由永安公司一次性支付周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等28000元,協(xié)議履行后周某某不再向永安公司提出任何賠償要求。協(xié)議簽訂后永安公司支付了周某某25000元(連同此前已支付的醫(yī)療費3000元,共28000元)。2016年5月4日周某某住院做右髕骨骨折內(nèi)固定取出術,住院8天。周某某出院后,未要求繼續(xù)上班,永安公司也未通知其上班。周某某兩次住院支出醫(yī)療費14115.39元、4321.93元,永安公司支付了3000元。周某某受傷后,永安公司未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周某某申請,2015年11月3日鄖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周某某為工傷。2016年10月13日十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十勞鑒[2016]6號鑒定結論書,鑒定周某某傷殘為九級,未確定停工留薪期限。該鑒定結論書由十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通過郵寄方式向永安公司送達,在郵件到達鄖西后,郵遞部門將郵件交給周某某,要求周某某轉交永安公司,周某某主張已轉交永安公司,但未得到永安公司認可。此后周某某申請鄖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其與永安公司簽訂的工傷補償協(xié)議無效,并裁決解除勞動關系,由永安公司支付其因工傷應獲得的補償。2017年1月18日在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時已將十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周某某作出的九級傷殘鑒定結論書作為證據(jù)出示,永安公司雖提出沒有收到該鑒定結論,但未申請重新鑒定。2017年3月10日鄖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西勞仲[2017]裁字第02號裁決書,裁決解除周某某與永安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裁決永安公司支付周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9771.28元、一次性傷殘醫(yī)療補助金26463.3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39695元、停工留薪期工資29771.28元、住院期間護理費1200元、醫(yī)療費18437.3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80元、交通費64元,合計145982.24元,扣除已支付的28000元,余款一并支付給周某某。永安公司不服裁決結果,遂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本院起訴。2017年7月17日永安公司以十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對周某某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沒有通知永安公司參與,鑒定結論也沒有向永安公司送達,致使永安公司無法對鑒定結論申請重新鑒定為由向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十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周某某作出的鑒定結論書。2017年10月12日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裁定駁回永安公司的起訴。永安公司收到裁定書后,因不服裁定,向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永安公司的上訴,維持原裁定。永安公司在以上行政訴訟中,本院對永安公司提起的民事訴訟裁定中止審理。2018年3月16日為了防止審理期限過于延長,永安公司申請撤回起訴,以待行政訴訟案件審理終結后,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并征得周某某同意,本院裁定準許永安公司撤訴。以上行政訴訟兩審終審后,永安公司遂行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院認為,周某某在永安公司上班期間發(fā)生事故受傷后,永安公司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限定期限內(nèi)向統(tǒng)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可永安公司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未經(jīng)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前與周某某私下達成工傷補償協(xié)議,明顯排除了周某某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該協(xié)議應屬無效,不應對周某某后續(xù)申請勞動仲裁產(chǎn)生影響。工傷補償協(xié)議效力的認定非勞動仲裁部門能夠進行仲裁的范圍,鄖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未對該協(xié)議的效力作出裁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十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周某某作出的十勞鑒[2016]6號鑒定結論書雖然不能確定已經(jīng)向永安公司送達,但在鄖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庭審中,已作為證據(jù)出示,應視為永安公司在此時已知曉該鑒定結論,永安公司在法定期間未申請再次鑒定,視為其放棄再次鑒定權利。
綜上所述,鄖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西勞仲[2017]裁字第02號裁決書的裁決結果并無不當,永安公司的訴訟請求證據(jù)不足,亦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應得到支持。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
鄖西縣永安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與被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簽訂的工傷補償協(xié)議無效。
二、原告
鄖西縣永安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與被告周某某之間的勞動關系予以解除。
三、原告
鄖西縣永安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周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9771.28元、一次性傷殘醫(yī)療補助金26463.3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39695元、停工留薪期工資29771.28元、住院期間護理費1200元、醫(yī)療費18437.3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80元、交通費64元,合計145982.24元,扣除已支付的28000元,尚應支付117982.24元。此款限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支付完畢。
四、駁回原告
鄖西縣永安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
鄖西縣永安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張漢裕
書記員: 林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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