鄖西縣金信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諶甲軍(湖北正星律師事務所)
王某地
XX晶
夏豐偉
劉霞
十堰明儒工貿(mào)有限公司
原告:鄖西縣金信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鄖西縣城關鎮(zhèn)鄖西大道2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322588231140A。
法定代表人:張玉明,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諶甲軍,湖北正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權限:有權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上訴等特別授權。
被告:王某地,生于1985年1月26日,村民。
被告:XX晶,女,生于1986年5月14日,村民。
系被告王某地之妻。
被告:夏豐偉,居民。
被告:劉霞,女,生于1974年4月3日,湖北省十堰市人,居民。
系被告夏豐偉之妻。
被告:十堰明儒工貿(mào)有限公司。
住所地:十堰市汽配城震洋區(qū)B區(qū)4棟1061號。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30072205983X8。
法定代表人:夏豐偉,該公司
負責人。
原告鄖西縣金信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王某地、XX晶、夏豐偉、劉霞、十堰明儒工貿(mào)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鄖西縣金信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王某地、XX晶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鄖西縣金信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撤回對被告王某地、XX晶的起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鄖西縣金信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撤回對被告王某地、XX晶的起訴。
對原告鄖西縣金信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夏豐偉、劉霞、十堰明儒工貿(mào)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繼續(xù)審理。
本院認為,原告鄖西縣金信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撤回對被告王某地、XX晶的起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鄖西縣金信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撤回對被告王某地、XX晶的起訴。
對原告鄖西縣金信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夏豐偉、劉霞、十堰明儒工貿(mào)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繼續(xù)審理。
審判長:何昌錄
書記員:黃林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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