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鶴崗市源豐煤礦工人,住鶴崗市工農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淑萍,鶴崗市律通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鶴崗市源豐煤礦,所在地鶴崗市興安區(qū)河東路*號。法定代表人:劉忠華,職務礦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東,該煤礦職工。
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與源豐煤礦解除勞動關系;2.要求源豐煤礦給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7,400.00元(3,400.00元×11月)、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51,000.00元(3,400.00元×15月)、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34,000.00元(3,400.00元×10月)、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34,000.00元(3,400.00×10月)、住院期間護理費27,700.00元(100.00元×277天)、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27,700.00元(100.00元×277天)、勞鑒費360.00元、醫(yī)療費80.00元,共計212,24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22,500.00元,余額189,740.00元;3.訴訟費由源豐煤礦承擔。事實與理由:郭某某于2012年7月到源豐煤礦從事井下采煤工作,實行計件工資。2016年9月9日,郭某某在井下運料時,鋼絲繩斷裂將右腿抽傷。傷后郭某某在鶴礦集團總醫(yī)院住院治療277天,診斷為:1.右脛骨開放骨折;2.左小腿挫傷。住院期間源豐煤礦支付了全部醫(yī)療費用,并支付22,500.00元工傷待遇。2017年8月14日郭某某被鶴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并于2017年11月6日經鶴崗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八級傷殘、停工留薪期10個月、取內固定物、需要支具。2018年2月26日經鶴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郭某某對裁決書不服,起訴至法院依法審理?,F(xiàn)郭某某體內尚有內固定物,待實際發(fā)生時另行主張權利。源豐煤礦辯稱,郭某某所述事情經過屬實。同意解除與郭某某的勞動關系。但源豐煤礦已給付郭某某的工傷待遇22,500.00元,應從郭某某應得工傷待遇總額中予以扣除。另外,郭某某連續(xù)工作不滿一年,應按3,400.00元/月計算其各項工傷待遇。郭某某要求的住院期間護理費、伙食補助費過高,同意按仲裁裁決確定的數(shù)額給付。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郭某某為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jù):證據(jù)一、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及鑒定費票據(jù)。證實郭某某在源豐煤礦受傷已依法被認定為工傷、勞鑒結果及支付的鑒定費用。證據(jù)二、鶴勞人仲字(2018)第31號仲裁裁決書。證實郭某某傷情經過鶴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郭某某起訴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證據(jù)三、醫(yī)療費票據(jù)一張。證實郭某某出院后復查支付費用80.00元。源豐煤礦對以上證據(jù)均無異議。證據(jù)四、工資表一份。證實郭某某受傷前的工資為5,077.00元/月,計算其各項工傷待遇應以5,077.00元/月為準。源豐煤礦對真實性無異議。源豐煤礦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源豐煤礦對郭某某提供的證據(jù)四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采信.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郭某某于2012年7月到源豐煤礦從事井下采煤工作,實行計件工資。2016年9月9日,郭某某在井下運料時,鋼絲繩斷裂將右腿抽傷。傷后在鶴礦集團總醫(yī)院住院治療277天,診斷為:1.右脛骨開放骨折;2.左小腿挫傷。住院期間源豐煤礦支付了全部醫(yī)療費,并支付了22,500.00元工傷待遇,其它工傷待遇未付。2017年8月14日郭某某被鶴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并于2017年11月6日經鶴崗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八級傷殘、停工留薪期10個月、取內固定物、需要支具。2018年2月26日經鶴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源豐煤礦給付郭某某各項工傷待遇共計133,889.00元。另外,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計算郭某某各項工傷待遇的工資標準達成一致意見,均同意按3,400.00元/月計算。
原告郭某某與被告鶴崗市源豐煤礦(以下簡稱源豐煤礦)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淑萍、被告源豐煤礦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郭某某系源豐煤礦職工,在工作中因工受傷,應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因郭某某受傷后住院治療277天,且被鑒定為:八級傷殘、停工留薪期10個月、取內固定物,故源豐煤礦應給付郭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及勞動能力鑒定費;因郭某某要求與源豐煤礦解除勞動關系,故源豐煤礦應給付郭某某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因郭某某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其護理人員的工資情況,故計算其護理費應以當?shù)刈o工標準(100.00元/天)計算;伙食補助費應參照本地區(qū)公務人員出差補助標準(100.00元/天)計算。因郭某某與源豐煤礦已就計算各項工傷待遇的工資標準(3,400.00元/月)達成一致意見,該意見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予以確認。因郭內林取內固定物的費用尚未發(fā)生,待實際發(fā)生后可另行主張權利。另外,源豐煤礦已支付的22,500.00元工傷待遇應從郭某某所得的工傷待遇總額中予以扣除。據(jù)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七十九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郭某某與鶴崗市源豐煤礦解除勞動關系;二、鶴崗市源豐煤礦給付郭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7,400.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51,000.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34,0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34,000.0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27,700.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27,700.00元、勞鑒費360.00元、醫(yī)療費80.00元,合計212,240.00元,扣除已支付的22,500.00元,余款189,740.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鶴崗市源豐煤礦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鶴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芹
書記員:吳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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