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委托代理人許軍波、米柱,河北冀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藁城市。
被告黃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石家莊市無極縣。
原告郭丹丹與被告王某某、黃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丹丹之委托代理人許軍波、米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黃川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4年3月6日原告與被告王某某及秦皇島市達飛貸款代理有限公司簽訂《循環(huán)借款協議》約定:“本循環(huán)借貸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由以下各方在石家莊市裕華區(qū)簽訂:甲方(借款人):王某某身份證號:xxxx手機號:137××××7994住址:河北省藁城市××鎮(zhèn)××村××號乙方(出借人):郭丹丹丙方:秦皇島市達飛貸款代理有限公司主要營業(yè)地:秦皇島市××區(qū)鑒于:1、甲方有一定的資金需求。2、乙方同意為甲方提供循環(huán)借款。3、丙方為有資金需求的借款人搭建一個安全、透明、便捷的網絡借款交易平臺“達飛移動支付”,丙方利用先進的管理技術,為借款人提供借款咨詢、借款評估、借款方案設計、借款資金推薦及借款管理等服務?!谝徽陆杩顥l件第一條循環(huán)借款1、甲方可申請借款的一定金額(以下稱借款額度)為¥80000.00元(大寫:人民幣捌萬元整)。額度內單筆借款的金額以乙方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向甲方專用賬戶匯款記錄和憑證為準。乙方有權依據甲方還款以及資信狀況變化隨時調整其借款額度(包括調增與調減)。2、本協議所稱循環(huán)借款是指由甲方提出借款申請,并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借款申請條件,經乙方同意,甲方可在乙方給予的借款額度有效期內自行搭配每次使用的金額,隨借隨還、循環(huán)使用,但甲方所申請的借款金額與甲方未償還的本協議項下的借款本金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借款額度……第三條借款額度有效期1、借款額度有效期(以下稱“額度有效期”),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2、在額度有效期屆滿時,未使用的借款額度自動失效。3、額度有效期屆滿前30日,若甲乙雙方無異議,則額度有效期自動延續(xù)12個月,但乙方有權在額度有效期屆滿前30日對甲方再次進行信用評估,乙方有權根據再次進行的信用評估結果調整甲方的借款額度。4、單筆借款期限系指自甲方專用賬戶收到單筆借款日起至約定的還款之日止的期間。但單筆借款期限最長不超過90日(自款項匯入專用賬戶之日起90個自然日),且任何一筆借款的到期日不得遲于借款額度有效期屆滿日。第四條最低限額甲方每次申請借款金額不得低于¥100元(大寫:人民幣壹佰元整),每次還款金額亦不得低于¥100元(大寫:人民幣壹佰元整)……第二章循環(huán)借款合同條款第五條借款發(fā)放和支付1、乙方發(fā)放借款系通過授權丙方向第三方支付機構發(fā)出支付指令完成……3、預期收益率:乙方發(fā)放借款后可能享有的預期收益率為2%/月。第六條甲方專用賬戶甲方用于接受借款及還款的賬戶信息如下:戶名:王某某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河北省藁城支行開戶賬號:62×××18第七條還款1、甲方還款系通過授權丙方向第三人支付機構發(fā)出指令,將其專用賬戶中的款項扣劃至乙方賬戶中得以實現……第三章……第十條服務費……2、對于丙方向甲方提供的系列服務,甲方同意在獲得約定的借款資金時,向丙方支付服務費。3、服務費率根據乙方最終對甲方信用評估結果進行確定,甲方通過乙方的信用評估標準可以知悉其應承擔的服務費率為單筆借款本金的1.5%/月。4、……甲方(借款人):王某某日期:2014.3.6乙方(出借人):郭丹丹日期:2014.3.6.丙方:秦皇島市達飛貸款代理有限公司日期:2014.3.6?!?br/>同日,原告與二被告簽訂《保證合同》,約定:“出借人(甲方):郭丹丹身份證號碼:xxxx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乙方):王某某身份證號碼:xxxx保證人(丙方):黃川xxxx丙方愿意以保證的方式就甲、乙雙方簽訂的編號為冀A14Y14115的《循環(huán)借款協議》(以下簡稱主協議)向甲方提供擔保,承擔保證責任。甲方經審查,同意丙方作為保證人……第一條保證范圍丙方保證范圍為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本金、利息、違約金、罰息、損失賠償金以及甲方為實現債權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等。第二條保證期間本合同丙方的保證期間為乙方與甲方簽訂的主協議約定的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五年……”
同日,被告王某某與秦皇島市達飛貸款管理有限公司及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簽訂《三方代扣授權協議》,約定被告王某某自愿授權秦皇島市達飛貸款有限公司向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發(fā)出扣劃指令,由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或其合作方從被告王某某的賬戶扣劃約定的款項,代付至秦皇島市達飛貸款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
2014年6月2日至2014月7月27日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分30筆向被告王某某共計支付8萬元。原告稱二被告未還本付息,主張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本金清償完畢之日止按照月息2%計算的利息。
以上事實有2014年3月6日原告與被告王某某以及秦皇島市達飛貸款代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循環(huán)借款協議》一份、2014年3月6日原告與二被告簽訂的《保證合同》一份、被告王某某與秦皇島市達飛貸款管理有限公司及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簽訂的《三方代扣授權協議》一份、2014年6月2日至2014月7月27日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銀行流水一份、移動支付服務申請表一份、被告王某某和黃川的身份復印件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王某某系民間借貸關系,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8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現借款期限已屆滿,原告主張被告王某某償還借款本金80000元,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雙方在《循環(huán)借款協議》中約定預期收益率,實際系月利率,為2%,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原告直到2014月7月27日將合同約定的所有借款支付給被告王某某,故原告主張被告王某某支付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完畢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黃川自愿為被告王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故原告主張被告黃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黃川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郭丹丹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月息2%計算);被告黃川承擔清償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2668元,公告費76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被告黃川承擔連帶責任(上述費用原告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蘇亞萍 人民陪審員 樊立成 人民陪審員 肖亞杰
書記員:張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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