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干部,現(xiàn)住黑龍江省寶清縣。被告呂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黑龍江省寶清縣。被告黑龍江恒正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呂金某,職務總經理。
原告訴稱:2013年8月5日,原告與二被告簽訂了一份《個人借款合同》,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約定月利息2.5分,雙方約定還款期限為2014年8月4日。同時,二被告又為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據(jù)。借款還款期限過后,二被告沒有還款,經過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拖欠不還。現(xiàn)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給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5日起按照月利息2分計算至給付之日止),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被告呂金某、黑龍江恒正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辯意見,未舉證質證。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原告提交以下證據(jù):2013年8月5日個貸(借)款合同一份、借據(jù)一份,證明呂金某和黑龍江恒正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約定月利息2.5分,借款期限為一年。二被告未出庭質證,視為其放棄質證,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原告的證據(jù)客觀真實,相互佐證,予以采信。經審理查明:原告郭某與被告呂金某、黑龍江恒正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5日簽訂個人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呂金某和黑龍江恒正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月利息2.5分,借款期限為一年。二被告于同日為原告出具200000元借據(jù)一份。2015年5月21日,原告與呂金某經協(xié)商,在借款合同上添加“此合同有效,繼續(xù)順延,呂金某,2015年5月21日”,另有在場人楊少華以證明人的身份簽字。此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償還?,F(xiàn)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給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5日起按照月利息2分計算至給付之日止),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原告郭某與被告呂金某、黑龍江恒正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呂金某、黑龍江恒正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與二被告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出借義務,二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向原告履行還款義務。原被告雙方約定的利率為月利率2.5分,但原告請求按照月利息2分計算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關于利率的規(guī)定,予以支持。二被告未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抗辯權利,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呂金某、黑龍江恒正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共同給付原告郭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5日起按照月利息2分計算至給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50元,由被告呂金某、黑龍江恒正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甄大偉
書記員:陳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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