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黃先進
刁紅剛
岳建波(河北道申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原告郭某某。
原告黃先進。
原告刁紅剛。
委托代理人岳建波,河北道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原告郭某某、黃先進、刁紅剛訴被告張某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郭某某、黃先進、刁紅剛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建波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jīng)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對其缺席審理。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某、黃先進、刁紅剛訴稱,2009年10月原告借給被告人民幣368000元,約定在2011年12月31日前還清,被告給原告方出具了借條。
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遲遲沒有按約定的期限還錢。
現(xiàn)干脆以無錢為由拒不給付。
為維護原告方的合法權益,依法懲治被告惡意拖欠欠款的行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提起訴訟,請求支付原告欠款368000元,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40000元,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張某某未進行答辯。
原告郭某某、黃先進、刁紅剛為證明自己的訴請,提供如下證據(jù)1、2011年10月20日張某某出具的欠條一張,證明欠款事實。
2、張某某的錄音光盤一張,證明欠款事實。
被告張某某未質證。
根據(jù)上述有效的證據(jù)和庭審筆錄,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原告郭某某、黃先進、刁紅剛同被告張某某系朋友關系,從2011年10月20日,張某某給郭某某、黃先進、刁紅剛打下欠條,“本人張某某于2009年10月23日欠款共計叁拾陸萬捌仟元整(368000元),其中郭某某壹拾貳萬元整(120000元),刁紅剛壹拾壹萬元整(110000元),黃先進壹拾叁萬捌仟元整(138000元)”。
同時,原、被告雙方約定發(fā)生財務糾紛由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法院處理。
借款人張某某在欠條上簽字蓋章。
之后,原告郭某某、黃先進、刁紅剛向張某某索要欠款無果,雙方爭議成訟。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規(guī)定“債務應當清償。
暫時無力償還的,經(jīng)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在借條中未約定還款期限,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償還原告借款,責任在被告。
故原告郭某某、黃先進、刁紅剛要求被告張某某支付欠款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張某某應當償還郭某某欠款人民幣120000元,應當償還刁紅剛欠款人民幣110000元,應當償還黃先進欠款人民幣138000元。
由于雙方并沒有約定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也未能提供要求被告支付40000元逾期利息的證據(j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應從原告起訴之日起計算。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郭某某人民幣1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自原告起訴之日即2013年11月11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2、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刁紅剛人民幣1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自原告起訴之日即2013年11月11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3、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黃先進人民幣13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自原告起訴之日即2013年11月11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4、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42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規(guī)定“債務應當清償。
暫時無力償還的,經(jīng)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在借條中未約定還款期限,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償還原告借款,責任在被告。
故原告郭某某、黃先進、刁紅剛要求被告張某某支付欠款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張某某應當償還郭某某欠款人民幣120000元,應當償還刁紅剛欠款人民幣110000元,應當償還黃先進欠款人民幣138000元。
由于雙方并沒有約定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也未能提供要求被告支付40000元逾期利息的證據(j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應從原告起訴之日起計算。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郭某某人民幣1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自原告起訴之日即2013年11月11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2、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刁紅剛人民幣1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自原告起訴之日即2013年11月11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3、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黃先進人民幣13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自原告起訴之日即2013年11月11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4、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42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于宙
書記員:龐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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