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邯鄲市雞澤縣,。
法定代理人:郭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址,,系原告父親。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獻平、秦炳,河北天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邯鄲理工學校,住所地邯鄲市建設大街99號。
法定代表人:王振峰,該校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清江,該校副校長。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邯鄲市館陶縣,。
法定代理人:郭某1,原告父親。
法定代理人:姚某,原告母親。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書山,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書山,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
原告郭某某與被告邯鄲理工學校、郭某某、郭某1、姚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郭某2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賈獻平、秦炳,被告邯鄲理工學校委托訴訟代理人沈清江,被告郭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郭某1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書山,被告郭某1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書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姚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yī)療費51124.6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900元、營養(yǎng)費6000元、護理費1439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鑒定費1700元、交通費4646元、二次手術費30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和被告郭某某系邯鄲理工學校學生。2016年9月14日14時30分左右,因瑣事被告郭某某在教室內持利刃對原告頸部、胸部、后背連捅五刀,造成原告受傷。后郭某某被同學送到邯鄲市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給原告造成嚴重損害,被鑒定為輕傷一級,因被告郭某某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公安撤銷了此案。邯鄲理工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致使原告在教室內受傷,該校應承擔賠償責任,郭某某的賠償責任應由其父母承擔。為此訴至法院。
經審理查明,郭某某和郭某某均系邯鄲理工學校2016年剛入學的新生。2016年9月14日14時30分左右,在教室內,雙方因瑣事發(fā)生爭議,郭某某打了郭某某兩下,郭某某用身上攜帶的刀具將郭某某捅傷,郭某某被同學送至邯鄲市第一醫(yī)院救治,醫(yī)院檢查后報警,后公安部門通知邯鄲理工學校,學校派人到醫(yī)院處理。郭某某住院49天,診斷為:失血性休克(代償期),左側血氣胸,頸7椎體左側橫突骨折,左側第3肋骨骨折,后頸部、左側胸壁及左上肢多民皮裂傷(銳器傷)。郭某某支付住院費49358.66元(其中郭某1墊付11000元,邯鄲理工學校墊付14500元),門診費956元。郭某某住院期間由其父母郭某2和豆金霞護理。
2016年12月25日,邯鄲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郭某某的損傷屬于輕傷一級,郭某某支付鑒定費500元。2017年1月6日,邯鄲市公安分局復興分局以郭某某不夠追究刑事責任年齡為由撤銷此刑事案件。2017年3月23日,本院根據郭某某的申請,委托邯鄲市律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等級、護理期限、護理人數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鑒定其營養(yǎng)期限為60日,護理期限為60日,護理人數1人(住院期間2人)。郭某某支付鑒定費1200元。
另查明,邯鄲理工學校學生手冊記載:“學生十不準1、不準攜帶隱藏管制刀具;2、不準打架斗毆……”
本院認為,原、被告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對自己的行為應有一定的認知和判斷能力,被告郭某某能夠認識到在學校私自攜帶刀具的行為違反了學校制度,亦能認識到用刀捅原告的行為極有可能造成其受到傷害的嚴重后果,其應對原告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原告在事發(fā)前打了被告兩下,原告在本次事件有過錯,其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被告邯鄲理工學校雖制定了禁止學生攜帶刀具的校規(guī),但未能及時排查出被告攜帶刀具的行為,事件又是發(fā)生在教室內,發(fā)生后學校未能在第一時間發(fā)現(xiàn)并進行有效的處理,邯鄲理工學校未盡到教育和管理責任,對造成原告的損害亦應承擔責任。綜上,根據本案的事實及雙方的過錯程度,被告郭某某承擔65%的責任、被告邯鄲理工學校承擔25%的責任,原告承擔10%的責任。由于被告郭某某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又無收入來源,其賠償責任應由其父母郭某1和姚某代為承擔。
原告因此次事件造成的損失為:1、根據其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確定醫(yī)療費為50314.66元。2、根據其住院時間,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0元×49天=2450元。3、根據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書,營養(yǎng)費為50元×60天=3000元。4、因原告提交的護理人員的工資本院不予采信,護理費的標準參照2017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務行業(yè)年收入標準計算,根據鑒定意見,護理費為35785元÷365天×(60天+49天)=10686.48元。5、根據其提交的鑒定費票據,確定鑒定費為1200元+500元=1700元。6、根據其住院情況,交通費酌定1000元。7、由于原告年齡尚小,被刀捅傷,給其心理造成一定的傷害,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2000元。8、原告主張的二次手術費未提交證據,待其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本案不予處理。原告的上述損失共計71151.14元??鄢惱砉W校、郭某1、姚某已支付的費用外,邯鄲理工學校賠償郭某某71151.14元×25%-14500元=3287.78元,郭某1、姚某賠償郭某某71151.14元×65%-11000元=35248.24元。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邯鄲理工學校賠償原告郭某某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287.78元。
被告郭某1、姚某賠償原告郭某某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5248.24元。
駁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0元,原告負擔60元,被告邯鄲理工學校負擔150元,被告郭某1、姚某負擔3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鄭文肖
書記員:郭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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