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光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文強(郭光某之子),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那志剛,河北縱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
被告:樊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芳,
河北天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張家口市高新區(qū)朝陽西大街北殘疾人康復中心。
負責人:周宏光,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威,該公司職員。
原告郭光某與被告宋某、樊某、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郭光某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中心支公司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郭光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郭光某撤回對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訴。
審判員 郭洪濤
書記員: 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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