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威縣。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威縣,現(xiàn)住。
原告郭某某訴被告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田家富依法獨任審理,于2016年10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和被告張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某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張某某償還原告的購房款及借款287,600元及利息(按合法借款利率計算至清償之日止),其當庭變更訴訟請求為63,600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1月12日,被告為支付農民工工資經人介紹自愿將其位于威縣泰達花園的門市賣給原告,在原告處拿走購房款224,000元,雙方簽訂了門市買賣合同書。同年4月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63,600元。截止原告起訴,被告僅支付原告利息138,600元,沒有償還原告的購房款和借款及利息。另外,被告于2015年5月將上述門市退給開發(fā)商。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債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特訴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請。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63,6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門市款的訴訟請求此次不要求法院處理。
經審理查明,被告張某某于2015年4月4日向原告郭某某借款63,600元,約定借款利率為月息六分,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被告借到上述款項后至今未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上述事實有借據以及當事人當庭陳述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郭某某和被告張某某雖無書面合同,當根據庭審調查情況,可以認定雙方已形成民間借貸關系,雙方應按約定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原告已按約定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應按約定償還,對其不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張某某應償還原告郭某某借款63,600元。對原告要求的利息,被告主張過高,本院認為雙方約定的利率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按年利率24%計算。
被告張某某主張償還的按月息6分計算138,600元的利息包括此筆借款的利息,原告認為138,600元的利息是按月息6分償還的224,000元購房款的利息,雖然雙方約定的利率違反法律規(guī)定,但經計算,224,000元購房款的利息如按月息6分計算,被告償還的138,600元利息尚不足以清償購房款的利息,對此抗辯不予支持。對償還的購房款利率過高問題,因本案原告變更訴訟請求,不要求法院處理,被告可在原告訴請時予以抗辯。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郭某某借款本金63,6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至清償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二、駁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90元,減半收取695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田家富
書記員:閆學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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