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陳玉芹(河北陳玉芹律師事務所)
武將(河北陳玉芹律師事務所)
王文山
王環(huán)
白金海
周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郭某某,住香河縣。
委托代理人陳玉芹,河北陳玉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武將,河北陳玉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文山,住香河縣。
委托代理人王環(huán),現(xiàn)住香河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白金海,住香河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某(別名周三),住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商都縣。
上訴人郭某某因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縣人民法院(2013)香民初字第9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8日進行了開庭審理,上訴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玉芹、武將,被上訴人王文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環(huán)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王文山將價值5200元的家具交由上訴人郭某某經營的運達通中國香河貨運總站運送至集寧,被上訴人王文山與上訴人郭某某之間依法形成運輸合同關系。上訴人郭某某關于與被上訴人王文山不存在合同關系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郭某某給被上訴人王文山出具的兩份運達通中國香河貨運總站貨物運單上明確載明“代收貨款”,香河縣公安局經偵大隊2011年12月31日對上訴人郭某某作的詢問筆錄亦可證實上訴人無償代收貨款和集寧商戶已將貨款給付周某的事實。可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文山之間成立委托代收貨款的合同關系,且收貨人已經將貨款付清。上訴人郭某某對與被上訴人存在委托代收貨款的合同關系和收貨人已付清貨款的事實予以否認,其主張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郭某某與集寧周某簽訂《合作協(xié)議書》,被上訴人并不知情。上訴人抗辯稱涉案貨物運輸單已經載明轉委托事項及上訴人的免責條款,其不應承擔法律責任。本院認為,貨物運輸單第二頁上內容并不能說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文山對轉委托事項進行約定的事實,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文山之間存在委托代收貨款的合同關系,貨運單第9條第3項的免責條款的約定,違反法律對合同權利義務對等的規(guī)定,應為無效。故上訴人郭某某不能提交充分證據證實被上訴人王文山知道并同意其將被上訴人的委托事項轉委托給周某的事實,因此其主張不能成立。上訴人郭某某在未經被上訴人王文山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被上訴人委托代收貨款的事項轉委托給他人,現(xiàn)造成被上訴人貨款無法收回的損失,其行為存在重大過失,故應對其違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被上訴人周某收取收貨人的貨款后未將貨款匯給上訴人郭某某,其行為存在過錯,亦損害了被上訴人王文山的合法利益,故應對其行為造成的后果對被上訴人王文山承擔連帶責任。原審法院判決雖然認定上訴人郭某某與被上訴人周某系合伙關系欠妥,但判決認定由其二人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并無不當,上訴人上訴請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郭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王文山將價值5200元的家具交由上訴人郭某某經營的運達通中國香河貨運總站運送至集寧,被上訴人王文山與上訴人郭某某之間依法形成運輸合同關系。上訴人郭某某關于與被上訴人王文山不存在合同關系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郭某某給被上訴人王文山出具的兩份運達通中國香河貨運總站貨物運單上明確載明“代收貨款”,香河縣公安局經偵大隊2011年12月31日對上訴人郭某某作的詢問筆錄亦可證實上訴人無償代收貨款和集寧商戶已將貨款給付周某的事實??梢?,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文山之間成立委托代收貨款的合同關系,且收貨人已經將貨款付清。上訴人郭某某對與被上訴人存在委托代收貨款的合同關系和收貨人已付清貨款的事實予以否認,其主張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郭某某與集寧周某簽訂《合作協(xié)議書》,被上訴人并不知情。上訴人抗辯稱涉案貨物運輸單已經載明轉委托事項及上訴人的免責條款,其不應承擔法律責任。本院認為,貨物運輸單第二頁上內容并不能說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文山對轉委托事項進行約定的事實,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文山之間存在委托代收貨款的合同關系,貨運單第9條第3項的免責條款的約定,違反法律對合同權利義務對等的規(guī)定,應為無效。故上訴人郭某某不能提交充分證據證實被上訴人王文山知道并同意其將被上訴人的委托事項轉委托給周某的事實,因此其主張不能成立。上訴人郭某某在未經被上訴人王文山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被上訴人委托代收貨款的事項轉委托給他人,現(xiàn)造成被上訴人貨款無法收回的損失,其行為存在重大過失,故應對其違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被上訴人周某收取收貨人的貨款后未將貨款匯給上訴人郭某某,其行為存在過錯,亦損害了被上訴人王文山的合法利益,故應對其行為造成的后果對被上訴人王文山承擔連帶責任。原審法院判決雖然認定上訴人郭某某與被上訴人周某系合伙關系欠妥,但判決認定由其二人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并無不當,上訴人上訴請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郭某某負擔。
審判長:張欣
審判員:楊莉
審判員:李成佳
書記員:于學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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