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
馮亞樓(河北興陽律師事務(wù)所)
劉某捆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馮亞樓,河北興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劉某捆。
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訴被告劉某捆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某負擔。
審判長:王娜
書記員:牛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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