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駱宏斌,上海融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上海宏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孫常芬,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再審申請人郭某某因與被申請人上海宏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聚公司)、上海錦奎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奎公司,已注銷)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1民終51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郭某某申請再審稱,宏聚公司將系爭車輛無權處分給錦奎公司,兩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夫妻,有共同的聯(lián)系地址電話和郵箱,還有共同的股東孫榮業(yè),實為關聯(lián)公司。錦奎公司受讓時應當知道車輛為掛靠,實際車主不是宏聚公司;轉讓價格也不合理;只有發(fā)票沒有支付憑證,因此,其受讓非善意,郭某某作為系爭車輛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車輛。宏聚公司提供的車輛評估價值明顯不合理,不應被采信;郭某某在一審中調(diào)整車輛賠償款的訴請是基于營運折舊率等,并非基于評估價。原審已確認系爭車輛的登記信息證明權利人為錦奎公司且直至2018年4月23日仍在營運,現(xiàn)經(jīng)查詢,該車2019年4月亦年檢合格,證明車輛一直在錦奎公司處營運,原審以無法找到車輛為由,未支持郭某某的返還訴請顯屬適用法律錯誤。原審認定“郭某某于2015年5月初得知系爭車輛被轉讓后未及時主張權利”屬認定事實錯誤,郭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即提起訴訟,因審限問題配合撤訴后又提起本案一審訴訟,故不存在怠于行使權利一說,原審對郭某某的停運損失不應僅計至2015年5月,應至實際返還之日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規(guī)定申請再審。
本院申請再審期間,郭某某向本院提供了錦奎公司在工商部門的檔案資料,以證明該公司已于2019年1月21日注銷。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關于郭某某返還系爭車輛原物的訴請,因宏聚公司已于2014年6月將郭某某所有的車輛出賣并登記在錦奎公司名下,對宏聚公司而言返還系爭車輛已不能實現(xiàn);雖然錦奎公司與宏聚公司有一定關聯(lián),但系爭車輛原是登記在宏聚公司名下的,僅以關聯(lián)關系不足以證明錦奎公司受讓時明知宏聚公司無權處分,郭某某也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轉讓價格不合理,故郭某某主張錦奎公司系惡意取得系爭車輛,應當返還系爭車輛的依據(jù)不足。原審根據(jù)郭某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宏聚公司支付車輛賠償款并無不當。關于停運損失的計算,宏聚公司將郭某某的運輸車輛開走并轉讓的行為確實有損郭某某可得的營運利益,宏聚公司對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紤]到本案中宏聚公司開走郭某某的系爭車輛并出賣,系因郭某某未按掛靠協(xié)議支付宏聚公司已按法院判決墊付的交通事故賠償款所致,郭某某當時亦有過錯;2015年2月也是因宏聚公司申請再審,最終改判減少了郭某某應承擔的理賠款;2015年5月起雙方即因訴訟及款項凍結等原因無法及時結算車輛損失。因此,二審法院雖對停運損失的計取期間理由欠妥,但綜合上述因素及營運損失的證據(jù)情況,二審法院酌定的營運損失金額尚屬合理。綜上,郭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郭某某的再審申請?! ?br/>
審判員:惠開磊
書記員:楊宇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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