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廊坊市永清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博宇,北京市金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定興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殷景濤,河北章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郭某與被告楊某某種植、養(yǎng)殖回收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博宇,被告楊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殷景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欠款合計124825.2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自2017年3月份起,原告與被告簽定紅玉雞放養(yǎng)回收合同,被告負責提供34500只雞雛給原告,原告養(yǎng)到符合標準體重后,被告負責按斤數(shù)回收。后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于2017年5月9日向原告出具77500元的欠條,并承諾于5月14日之前全部回收,如逾期不收,造成的損失由被告負責承擔。后被告未按約定回收,導致原告發(fā)生巨大損失。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告郭某與被告楊某某自愿簽訂紅玉雞放養(yǎng)回收合同,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形成養(yǎng)殖回收合同關系,合同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應盡義務。被告楊某某向原告郭某提供雞雛34500只,在原告郭某養(yǎng)殖到符合標準體重后,被告楊某某有義務按照約定及時回收并支付價款。被告楊某某履行部分回收義務后未支付相應價款,尚欠65600元,雙方均無異議,被告楊某某應予給付。
關于被告楊某某違約造成的損失情況,被告楊某某未按協(xié)議約定履行回收7000只成雞的合同義務,應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在被告楊某某違約后,原告郭某采取了將成雞出售他人的適當措施防止了損失擴大,并無過錯,被告楊某某依法應當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關于賠償數(shù)額,原告郭某出售的4501只成雞凈重10329.32斤,按照合同約定,被告應按每斤4.8元回收為49580元,現(xiàn)僅售價20500元,其差額部分29080元,被告楊某某應予賠償。關于剩余的2499只成雞,因合同約定死雞病雞不予回收,原告郭某未舉證證明在約定的回收時間內(nèi)成雞的健康狀況,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此部分的損失,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告楊某某應當給付郭某欠款65600元及因違約造成的損失29080元,合計9468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給付原告郭某欠款65600元并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29080元,合計94680元。
二、駁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96元,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1398元,由原告郭某負擔338元,被告楊某某負擔10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齊鵬
書記員:馬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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