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北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敏,河北鴻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明,河北鴻義律師事務(wù)律師。被告: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北京市順義區(qū)室。被告:許海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北京市順義區(qū)室。
原告郭某與被告廖某某、許海紅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郭某撤訴。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計275元,由原告郭某負擔。
審判員 李亞南
書記員:趙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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