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志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縣。原告: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縣。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于紅,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名縣。被告:邯鄲開發(fā)區(qū)萬山紅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經濟開發(fā)區(qū)邯臨路與站前大街交叉口東南角。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405308160529J。法定代表人:郝俊生,執(zhí)行董事。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qū)滏西大街**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代表人:溫濤,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曉軍,河北挺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郭志強、邢某某訴稱,2016年3月24日9時許,被告王某某駕駛冀D×××××、冀D×××××號車沿104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滄縣張家場路段時,與前方順行的原告郭志強駕駛的冀J×××××號輕型普通貨車尾部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原告邢某某、郭志強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滄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邢某某、郭志強無責任。經查,冀D×××××、冀D×××××號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邯鄲開發(fā)區(qū)萬山紅運輸有限公司,在被告人保邯鄲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對二原告的其余損失未給予賠償。原告郭志強的損失醫(yī)療費54755.5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900元、營養(yǎng)費1500元、誤工費16996元、護理費7800元、交通費415元、車輛損失22870元、施救費1500元、鑒定費600元,共計113336.75元。原告邢某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55862.3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900元、營養(yǎng)費3500元、誤工費11700元、護理費15870元、交通費455元、鑒定費600元,共計94887.36元。二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人保邯鄲市分公司賠償二原告208224.11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二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主要提交了如下證據:1、滄州市人民醫(yī)院分別出具的原告郭志強、邢某某的住院病例、診斷證明、醫(yī)療費票據、住院病人費用分類匯總表,以證明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二原告的治療情況和醫(yī)療費損失。2、2018年4月8日、2018年4月13日滄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分別作出的【2018】臨鑒字CXSJZX2018231、CXSJZX201823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以證明二原告的損傷程度和相關損失。3、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復印件,以證明原告郭志強的誤工費損失。4、滄州市運東恒發(fā)商貿商行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以及該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工資表,勞動合同,以證明原告邢某某的誤工費損失。5、于喜良的身份證復印件;滄州市新華區(qū)宏達杯業(yè)的營業(yè)執(zhí)照以及該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工資表,勞動合同;滄縣捷地鄉(xiāng)大龔堤口村出具的證明,以證明原告郭志強的護理費損失。6、郭蘭的身份證復印件;滄州市運東恒發(fā)商貿商行營業(yè)執(zhí)照以及該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工資表,勞動合同;滄縣捷地鄉(xiāng)大龔堤口村出具的證明,以證明原告邢某某的護理費損失。7、滄州市新華區(qū)永鑫汽車服務中心出具的修理費發(fā)票、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復印件,以證明原告的車損。被告人保邯鄲市分公司辯稱,冀D×××××、冀D×××××號車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該車不存在免賠情形的前提下,我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其余部分的損失按照責任比例依法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我公司認可原告的施救費損失。交通費過高,請法院酌定。本案訴訟費、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被告王某某、邯鄲開發(fā)區(qū)萬山紅運輸有限公司均未答辯。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被告人保邯鄲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曉軍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質證稱,對證據1中原告郭志強、邢某某的部分治療與本案交通事故不具有關聯性,故應依法予以核減相關損失。對證據2中的鑒定意見有異議,我公司認可郭志強的誤工期50天,護理期20天,營養(yǎng)期20天。認可原告邢某某的誤工期60天、護理期30天、營養(yǎng)期30天。對證據3有異議,該證據為復印件,無法核實真實性和是否年檢,且原告郭志強也沒有提交其他證據印證其從事貨物運輸行業(yè)。認可原告郭志強的誤工費按照農林牧漁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對證據4有異議,原告沒有提交正式的勞動合同、工資完稅證明、參加社會保險等相關證明,故對其工作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認可原告邢某某的誤工費按照農林牧漁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對證據5有異議,原告郭志強未提交護理人員的社保記錄和納稅證明,認可原告郭志強的護理費按照居民服務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對證據6有異議,原告邢某某未提交護理人員的社保記錄和納稅證明,且護理人和原告邢某某均在一個單位工作,但與工資表上登記的工作人員均不一致,對真實性不予認可。認可原告邢某某的護理費按照居民服務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對證據7中修理費發(fā)票有異議,原告郭志強沒有提交維修清單予以印證。對本案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6年3月24日9時許,被告王某某駕駛冀D×××××、冀D×××××號車沿104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滄縣張家場路段時,與前方順行的原告郭志強駕駛的冀J×××××號車型普通貨車尾部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原告邢某某、郭志強受傷的交通事故。2017年10月31日,滄縣公安交警大隊作出的滄公交認字第0602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郭志強、邢某某無責任。原告郭志強駕駛的冀J×××××號輕型普通貨車為其所有。被告王某某駕駛的冀D×××××、冀D×××××號車的登記所有人為被告邯鄲開發(fā)區(qū)萬山紅運輸有限公司,冀D×××××號主車在被告人保邯鄲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冀D×××××號主車、冀D×××××號車還分別在被告人保邯鄲市分公司投保有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50000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并約定有不計免賠償條款,以上保險期間均為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另查明,事故發(fā)生當日,二原告被送至滄州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皆于2017年12月25日出院,二原告皆住院69天。原告郭志強住院期間,被告邯鄲開發(fā)區(qū)萬山紅運輸有限公司向原告郭志強支付賠償款23000元。2018年4月8日,經原告郭志強申請本院委托,滄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作出【2018】臨鑒字CXSJZX201823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原告郭志強的誤工期限為60—90天,護理期限為20—30天,營養(yǎng)期限為20—30天。2018年4月13日,經原告邢某某申請本院委托,滄縣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作出【2018】臨鑒字CXSJZX201823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原告邢某某誤工期限90天,護理期限69天、營養(yǎng)期限70天。河北省2018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標準為: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為37349元。一、原告郭志強的損失有:1、醫(yī)療費為54755.56元,有滄州市人民醫(yī)院出具的原告郭志強的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票據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被告人保邯鄲市分公司雖有異議,但沒有提交相反證據證明異議的成立,本院對其意見不予采信。2、原告郭志強住院69天,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每天50元的標準計算為3450元。原告郭志強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過高,對其余部分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不予認定。3、根據以上鑒定意見,確定原告郭志強的營養(yǎng)期限為25天,營養(yǎng)費按每天30元的賠償標準計算為750元。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過高,對其余部分營養(yǎng)費,本院不予認定。4、根據上述鑒定意見,確定原告郭志強的誤工期限75天,根據當前社會的現實情況,本院酌情確定誤工費按上述河北省2018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37349元的賠償標準,以此標準計算,誤工費為7674元。原告郭志強主張的其余部分的誤工費,本院不予認定。5、根據上述鑒定意見,確定原告郭志強的護理期限25天,一人護理,根據當前社會的現實情況,本院酌情確定護理費按上述河北省2018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37349元的賠償標準,以此標準計算,護理費為2558元。原告郭志強主張的其余部分的護理費,本院不予認定。6、原告郭志強主張交通費415元,較為合理,本院予以認定。7原告郭志強車損為22870元,有其提交的滄州市新華區(qū)永鑫汽車服務中心出具的修理費發(fā)票、被告人保邯鄲市分公司出具的車損確認單等證據予證明,本院予以認定。8、原告郭志強的施救費為1500元,有原告提交的施救費發(fā)票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9、原告郭志強的鑒定費為600元,是原告郭志強為查明傷情確定損失而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費用,本院予以認定。以上共計,原告郭志強的損失為94572.56元。二、原告邢某某的各項損失為:1、醫(yī)療費為55862.36元,有滄州市人民醫(yī)院出具的原告邢某某的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票據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被告人保邯鄲市分公司雖有異議,但沒有提交相反證據證明異議的成立,本院對其意見不予采信。2、原告邢某某住院69天,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每天50元的標準計算為3450元。原告邢某某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過高,對其余部分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不予認定。3、根據以上鑒定意見,確定原告邢某某的營養(yǎng)期限為70天,營養(yǎng)費按每天30元的賠償標準計算為2100元。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過高,對其余部分營養(yǎng)費,本院不予認定。4、根據上述鑒定意見,確定原告邢某某的誤工期限90天,根據當前社會的現實情況,本院酌情確定誤工費按上述河北省2018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37349元的賠償標準,以此標準計算,誤工費為9209元。原告邢某某主張的其余部分的誤工費,本院不予認定。5、根據上述鑒定意見,確定原告邢某某的護理期限69天,一人護理,根據當前社會的現實情況,本院酌情確定護理人費按上述河北省2018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37349元的賠償標準,以此標準計算,護理費為7060元。原告邢某某主張的其余部分的護理費,本院不予認定。6、原告邢某某主張交通費455元,較為合理,本院予以認定。7、鑒定費為600元,是原告邢某某為查明傷情確定損失而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費用,本院予以認定。以上共計,原告邢某某的損失為78736.36元。
原告郭志強、邢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邯鄲開發(fā)區(qū)萬山紅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以下簡稱為人保邯鄲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邢某某、郭志強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于紅,被告人保邯鄲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曉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某、邯鄲開發(fā)區(qū)萬山紅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合法的財產受法律保護。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其余部分損失,應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由賠償義務人賠償。在本案中,被告王某某駕駛的冀D×××××號主車在被告人保邯鄲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故被告人保邯鄲市分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對原告郭志強、邢某某負有賠償義務,被告人保邯鄲市分公司應按原告郭志強和原告邢某某的損失的比例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確定賠償數額。該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負責賠償原告的護理費等損失,原告郭志強在此賠償限額內的損失有誤工費7674元、護理費2558元、交通費415元,共計10647元,原告邢某某在此賠償限額內的損失有誤工費9209元、護理費7060元、交通費455元,共計16724元。以上二原告在此賠償限額內的損失之和未超出賠償限額,被告人保邯鄲市分公司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分別賠償原告郭志強10647元、原告邢某某16724元。該交強險的醫(yī)療費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負責賠償原告的醫(yī)療費的損失,原告郭志強在此限額內的損失有醫(yī)療費54755.5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50元、營養(yǎng)費750元,共計58955.56元。原告邢某某在此賠償限額內損失有醫(yī)療費55862.3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50元、營養(yǎng)費2100元,共計61412.36元。按照上述兩部分損失的比例,由被告人保邯鄲市分公司在此限額內分別賠償原告郭志強4898元、原告邢某某5102元。該交強險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負責賠償原告的財產損失,原告郭志強在此限額內的損失有車損22870元、施救費1500元,共計24370元,故被告人保邯鄲市分公司應在此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郭志強2000元。以上共計,被告人保邯鄲市分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分別賠償原告郭志強17545元、原告邢某某21826元。冀D×××××號主車、冀D×××××號車做為被保險車輛分別在被告人保邯鄲市分公司投保有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50000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并約定有不計免賠條款,故被告人保邯鄲市分公司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內按當事人的責任比例賠償二原告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其余部分的損失。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告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郭志強、邢某某無責任,故確定被告人保邯鄲市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二原告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全部其余部分損失。原告郭志強、邢某某超出交強險限額的其余部分的損失分別為77027.56元、56910.36元,按上述賠償比例,并扣除被告邯鄲開發(fā)區(qū)萬山紅運輸有限公司已向原告郭志強支付賠償款23000元后,被告人保邯鄲市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內分別賠償原告郭志強54027.56元、原告邢某某56910.36元。被告邯鄲開發(fā)區(qū)萬山紅運輸有限公司向原告郭志強支付的賠償款23000元,是為被告人保邯鄲市分公司墊付的,故應由被告人保邯鄲市分公司返還給被告人保邯鄲市分公司。原告郭志強、邢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郭志強、邢某某的損失已由被告人保邯鄲市分公司承擔,故被告王某某、邯鄲開發(fā)區(qū)萬山紅運輸有限公司不再對二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人保邯鄲市分公司稱不應承擔本案訴訟費,因根據當事人勝訴和敗訴情況,決定訴訟費用的負擔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權而不應受保險合同的限制,故對此訴訟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郭志強17545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郭志強54027.56元(直接匯入原告郭志強在滄州支行賬戶:62×××08)。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邢某某21826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邢某某56910.36元(直接匯入原告邢某某在中國農業(yè)銀行滄縣支行賬戶:62×××73)。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三、被告王某某、邯鄲開發(fā)區(qū)萬山紅運輸有限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四、駁回原告郭志強、邢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12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負擔1597元,由原告郭志強、邢某某共同負擔615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金海
書記員:董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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