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郭某某,女,1983年8月12日,漢族,住威縣。
委托代理人彭英亮,河北孫福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邯鄲市愛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成安縣邯大路23號。
申請人郭某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訴前保全申請,要求扣押被申請人邯鄲市愛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冀D×××××車輛,保全數(shù)額為5,000元,申請人郭某某向本院提交5,000元保證金。
本院認為,申請人郭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請人邯鄲市愛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冀D×××××車輛。
案件申請費70元,由申請人郭某某負擔。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nèi)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審判員 宋懷春
書記員: 于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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